5月1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学生遗失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学校可以在核实后颁发学历证书。证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毕业、结业、毕业证、学位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教育部,这一规则适用于各级和各类高等院校的离校生。学生如丢失相关证书,须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应与原学历证书具有相同的样式和质量,其名称应明确定义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填写的学习时间、学术水平、专业等应与原学历证书基本一致,并加盖本人免冠照片,加盖学校印章和编号。此外,学业证书应注明原学业证书的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书,以资证明”字样,该字样应由学校现任校长签字签发,并在薛鑫上以电子方式标注。同时,注册的学历证书原件应标明丢失和无效。
教育部强调,在继续教育、就业和晋升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平等对待学历证书和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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