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00余名艺人发声反对短视频侵权”一事,引发广泛关注。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提到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于慈珂指出,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国家版权局多年来一直特别重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积极维护影视作品版权秩序。“十三五”时期,连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对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相关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积极有效开展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工作,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的名单。5年来,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38批、有640部重点作品作为重点预警,对这些优秀的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进行了专项保护。

早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就将网络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纳入“剑网”专项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着力强化对短视频平台企业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监管。几年来,这项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

于慈珂表示,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一是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二是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三是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

律师 刘康康:联合声明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法律层面还有《网络安全法》,在法规层面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完全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确实短视频平台中相关的平台,把大量的电影和电视剧的经典画面,打着合理使用的幌子,在网上大量传播侵害到了很多权利人的权利。侵害的不单纯是著作权,包括《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的很多东西都在这里面,所以它的必要性就很多了。

正如专家所说,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短视频由于其短小、分段、有趣的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网友的喜爱。但与此同时,由短视频创作者发布的一些视频,对以剧集、综艺、电影等为主的长视频内容造成了侵权,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时有发生。

如今,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专业从事影视素材“搬运”的账号层出不穷。相关监测数据显示,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专家指出,当前常见的搬运、切条、任意剪辑等,均属于侵权的范围。

律师 刘康康:搬运是指将他人制作好的短视频直接“拿来主义”,放到自己的账号上,放到短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这是直接的一种侵权。切条是指将原本完整的长视频,也就是电影或者是电视剧的长视频分割,切成一条一条的短视频。精彩看点或者是快看等方式,则是以改编、编辑的方式,将原本长视频缩短成短视频。还有一些比方AI换脸或者是后期自行配音等等这种方式,也都是属于二次创作的方式,利用长视频制作短视频的情形,是需要经过原权利人的许可的。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某影视播放平台工作人员:基本上我们热播剧一上线,很短时间之内,在这些短视频平台,这些媒体的创作者,就已经把它做了这种切条,各种各样的形态。基本上观众都不用再来平台看这个剧了,这对我们平台的业务发展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每年这样的案件得有几十起上百起之多,但坦白说这真的只是冰山一角。

以短小、分段为特征的短视频,是视频发布者在通过“避风港”原则的漏洞打擦边球,也让原创者在维权时遇到了不小的困难。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著作权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但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新的网络传播形式的出现,许多人通过“避风港”原则的漏洞打擦边球,一段短视频是属于原创还是侵权,在界定的实践中有时存在一定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可以不经过通知,直接要求平台承担责任也是有的,这个叫“红旗”规则,是跟“避风港”规则相提并论的一个规则。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情况,百分之九十以上只适用于“避风港”规则,而不适用于“红旗”规则,因为“红旗”规则不经过通知直接要平台承担责任,举证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除了侵权的界定有难度,违法成本低、搜集证据繁、追究责任难是目前维权人面临的现状。

某影视播放平台工作人员:第一就是监测比较难,我们要铺人力去做辨识,这个本身就是有非常高的成本。第二即便被我们发现之后要去追究他的责任,最终我们通过诉讼,花了大量取证的成本,包括诉讼的成本、律师费,但最后可能获得的赔偿还是比较有限的,其实没有办法来弥补我们的损失。第三点就是目前的短视频平台,因为审核人员的配备,管控的严格程度其实都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导致可能你做了投诉,但是还得再等,那么在等的过程来讲其实每一分钟对我们平台都是损失。

对于利用法规漏洞打擦边球,致使权利人维权难的现象,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各短视频平台严格监管、把关,才能更好地保护原创作品、保护影视创作人员的创作热情。

去年11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并将于今年6月1日实行。其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新的《著作权法》跟以前相比多了很多内容,第一块内容是合理使用承认是可以的,但是在合理使用的同时不能侵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点就是合理使用过程中你不能影响这个作品的权利人的合法使用,像“三分钟带你看完一场电影”这个本身不是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什么情况下算呢,比如说文艺批评,文艺评论。

同时专家也认为,各短视频平台也应当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做到守土有责,做好监管、把关的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毅:平台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则,来约束监督甚至是纠正很多不法行为,这样可以使平台更健康更干净,也更合法。

专家同时指出,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今后短视频将全部被“一刀切”地认定为侵权,随着5G时代的来临,短视频创作量会越来越大,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和保护版权,才能让短视频产业有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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