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20日公开征求《良好生产规范》意见,提出将电子药品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可追溯系统,取消扫描电子监管码和上传数据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宣布暂停执行电子药品监管相关规定。
据介绍,由于目前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与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加快重要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企业可追溯责任落实的相关要求不一致,有必要对现行《药品经营良好生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将电子药品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可追溯系统,强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药品可追溯系统,取消强制电子监管码扫描和数据上传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药品和其他品种另行规定。
草案确立了药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要求,明确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药品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和责任的可追溯性。特殊管理药品的追溯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删除或修改了与强制性电子监管码扫描和数据上传相关的内容。将《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例》修改为《药品可追溯性实施条例》。还删除或修改了要求企业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件的内容,将现行规范“企业应当建立能够满足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符合药品电子监管实施条件的计算机系统”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满足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符合药品可追溯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1.《药品电子监管 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药品电子监管 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503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