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日期
《资金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2017年9月25日后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资助的项目。
3.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配套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4.筹资方法
一般根据项目类型,实行固定补贴模式。
5.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工费、咨询费等费用。
所有直接费用没有比例限制,预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
间接费用是指支持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能计入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支持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水、电、气、热等消耗,以及竣工验收、项目资金审核等管理费用和履约费用。间接费用按总额控制,扣除设备购置费后,不超过资助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的20%。环境条件促进项目不得收取间接费用。
6.劳动力成本
人工费没有比例限制,可以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和参加项目研究的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助理。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可计入人工费列支。财务支持人员不得收取人工费用。
人工费标准参照当地科研技术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承担的项目研究任务确定。
7.下放预算调整权
如果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支出预算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行安排,由依托单位据实审批,并于每年年底和验收时向基金办备案。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可以在不超过三项总额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如果需要减少,项目其他方面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原则上不增加设备费、人工费、咨询费的预算。如需减少,可按上述程序针对项目其他支出进行调整。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整。
8.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对于已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的项目,剩余资金由依托单位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原则上支持原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连续性研究或相关研究。两年后未用完的,30天内按规定回收。
对终止、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结论出具后30日内收回资金余额。
9.合作研究
对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预决算,并由依托单位审核。
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围绕合作研究单位的资质和拟拨付的经费,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研究经费的转移以预算和合作协议为依据。间接费用的金额由支持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10.资本支出
资本性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实现“跟踪”管理。
11.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办可要求配套单位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如发现问题,支持单位应及时向基金办报告。
12.信用调节
基金办对支持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基金管理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估和记录。一、按照市科委或自然科学基金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和绩效评价作为项目立项、间接费用核实和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见http://bjnsf.org/nsf_jjwj/201708/t20170831_1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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