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修订了《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一:调整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原《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不符合或者严于国家或者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后, 第二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其食品安全指标严于河北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省级卫生计生委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应严于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根据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应当在其居住地备案。
调整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在新《办法》中,“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对企业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和资料进行登记、归档、披露和参考的过程”,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调整三: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
新《办法》中“第九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在备案前公示”。将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完整且符合备案范围的材料进行受理,并在信息平台上公示。
调整4:实施备案后披露制度
新《办法》增加“第十二条企业备案标准在信息平台公开,公众免费获取”。
调整五: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
原《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备案需提供七项材料,新《办法》要求企业提供三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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