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7年12月14日
带薪年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年满20周岁的,年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度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休假超过20天且单位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
(三)工作不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病假超过3个月的;
(五)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的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假。
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能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需要安排员工跨年度休假的,可安排跨1年。
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单位按员工应休年假天数支付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积极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工会依法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不给予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分别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为民
2008年2月15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连续工作”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所称“累计工作”时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满1年、10年、20年后,员工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假。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本年度年休假,在本年度内发生《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当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享受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假;因工作需要,暑假天数少于年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承担野外地质勘探、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本单位今年不能安排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当休的年假天数,向其支付年假工资。年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本人应休年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除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年假工资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统一工资制度的单位,应当纳入统一工资制度。
第八条职工应休年休假年度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为:本人年工资收入除以年工资天数(261天)。
政府工作人员的年薪收入是本人全年应缴纳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薪收入是本人全年应缴纳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的总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包括根据住房和用车制度改革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2)累计事假已超过本人应休年假天数,但不足20天。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的意愿,统筹安排,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年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和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数额向工作人员支付赔偿金。
拒不支付属于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支付;属于其他机构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投诉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人员、驻外机关事业单位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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