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公司在不知道女员工怀孕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否违法?日前,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散违法,责令重庆某保险公司赔偿30334元。2013年3月25日,王进入公司,主要工作职责是打印保险单。6月15日,王的业务部和重庆的一个项目被整合为一个业务总部。王仍在总部担任政策打印员。2015年7月7日,公司通知王调到业务总部从事销售工作。王立即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7月15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通知书》,随后公司工会同意了上述意见。2015年7月31日,公司向王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月6日,王到医院门诊检查,确诊怀孕一个月。王认为,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怀孕,公司非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予以赔偿。于是起诉渝中区法院,要求判决公司赔偿3万余元。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于2013年3月25日进入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7月31日与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王此时已经怀孕。因此,公司的终止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王怀孕的事实,不属于违法解除意见。由于《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知道女职工怀孕,故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论点。公司非法解散的,应当向王赔偿损失。据此,法院裁定赔偿王3万余元。重庆晚报记者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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