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几年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10个参考案例。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和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平等保护
2015年10月11日,在北京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路口,陈某驾驶重型卡车碾压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齐某,当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陈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陈某为北京一家混凝土公司雇了司机。
受害人齐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将司机和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由受害人齐抚养的近亲是无劳动能力和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母亲及其两个孩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害人齐的户籍是河北省深州市某村,但收入来源是北京市。随军家属的生活费是否应该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着力缓解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最终法院裁定,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于赡养义务人,因此赡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齐从事非农产业,其收入水平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其赡养水平也可参照城镇居民计算。因此,齐死亡赔偿总额为131.7万元。
在包括李某在内的8人向伊朗航运公司讲述海洋水产养殖损害赔偿案中,进一步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2011年9月,伊朗“PANTEA”船运公司闯入河北省乐亭县扇贝养殖区,切断了包括李在内的8人扇贝养殖绳,造成扇贝养殖笼全部破损,扇贝死亡。包括李某在内的8人起诉天津海事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2.7万元。
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PANTEA”号驶入八原告主张的养殖区,造成八原告养殖损失。被告的海事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涉及的事故中,原告也犯了诸如未能在养殖区设置警示标志等错误。法院责令伊朗航运公司赔偿损失107.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关于海洋水产养殖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即责任比例,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补偿项目需要根据渔民养殖的具体情况,适用盈亏相抵原则;赔偿标准,根据法定标准和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具体数额。
执行链接
河北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天津某集团公司未能偿还货款237.3万元。法院依法责令天津集团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9月,河北省行政法院赴天津滨海新区跨省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情绪激动,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抗拒执行的行为,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经过有效的工作和法律解释,被执行人最终接受了法院的执行意见。
这一次,执行法院首次组织了大规模的跨省执行行动。对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记录,执行指挥中心进行实时远程调度,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天津和河北的法院协调联动,持续了20个小时。扣押管件车辆8辆,机械设备车辆1辆,价值230多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京津冀司法合作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推进和不断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合作。京津冀法院签署《京津冀执行联动合作协议》,加强委托、协调、协助等方面的合作,有效遏制跨区域财产转移,避免执行行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最大化。
某银行天津分行诉河北省某焦化煤气集团公司、唐山市某水泥公司、唐山市某环保机械公司、徐某某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是京津冀三地法院启动的首例合作案件,为跨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判决生效后,一家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水泥公司的名义,保全并查封了唐山的三处房产和四块土地。据调查,天津、北京、唐山水泥公司被执行死刑的案例很多,其厂房、土地、机械设备等资产分别被查封。在另一个案例中,一些被没收的土地已经进入评估和拍卖程序。
如果将这部分扣押的资产单独处置,将对遗嘱执行人整体资产价值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有可能损害其他案件的后续执行,影响其他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的利益。
从区域整体利益出发,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合协作,最终形成资产处置意向,实现整体收购,完全符合资产价值和债权最大化的区域协同实施效果。
绿色发展
京津冀地处环渤海地区,区位优势明显,海洋经济发达,工业基础雄厚,港口群功能完善。然而,随着城市化和沿海产业的快速发展,京津冀地区的海洋生态环境也敲响了警钟。
2011年6月,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康菲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大多数渔民接受行政协调并获得赔偿。栾等21名农民不服行政协调赔偿,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污染地位于河北,被告之一位于北京,审理地位于天津。本案的连接点涉及京津冀,是典型的京津冀案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康菲石油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证据不充分、不明确,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事实,对污染程度和污染量进行了综合认定。根据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确定栾等21名农民损失168.3万元,免除原告诉讼费用。
本案的判决表明,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只要污染环境就应承担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坚决维护环境权益的决心。
为了缓解北京的非资本职能,促进京津冀协调发展,实施中央供应侧结构改革,北京全面启动了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全市“三高企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企业应用清洁能源或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企业转型,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在北京某水泥公司和北京某矿业公司诉房山区政府撤销企业关闭通知书一案中,涉案企业是北京最大的民营水泥生产企业,因巨额资金补偿和数百名员工的安置而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搭建各方沟通平台,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被告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经过多方协调,双方就企业转型、员工安置、剩余原材料处置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原告起诉中涉及的行政纠纷已基本解决。
据报道,这10起参考案例还包括:北京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北京YJRS科技开发公司诉河北省霸州市金属制品公司天津YZH科技开发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北京某县金山岭长城管理处与规划院合同纠纷案、谢某污染环境案。
北京,5月11日
制图/孟少群我们的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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