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底,公民邹某在网上发帖称,胎儿死亡是因为医生陆某某在验孕时使用探头过猛。邹某某在这个帖子里的话很犀利。目前,该医生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对邹某某提起诉讼。
事发后,医生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邹某侵犯其名誉权。原告陆某称,被告在失去儿子后,在网上发布“深圳宝安妇幼b超陆某杀死我家宝宝22周”;2016年8月30日,告诉这个信息后,我晚上睡不着,不能正常工作。9月1日去康宁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精神障碍。建议休息15天。原告认为被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痛苦,也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
据介绍,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根据法医系统的尸检检测,邹的女性体表和内脏均未发现机械损伤迹象,因此可以排除是机械暴力致死。结合案例分析,邹的女儿是一个不成熟的孩子,符合宫内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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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5月22日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陆某参加庭审,被告邹某未出庭,委托辩护律师出庭。庭审将延期至证据交换阶段,改日继续庭审。
争论
A
胎儿死亡与医生有关吗?
庭审中,原告医生陆某某称,他与被告邹某之前并不认识,并无任何冤仇。不可能故意把胎儿敲进肚子里,只做了正常的检查操作。此外,他在检查邹时,发现邹身体的某些指标异常,可能会影响胎儿的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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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辩护律师说,检查时医生在邹的腹部打了两三下胎儿,邹当时感到腹部疼痛,但他不敢说什么。之后出现异常,腹部胎儿死亡。
对此,原告反驳说,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医学鉴定,邹女儿的体表和内脏没有发现机械损伤的迹象,可以排除机械暴力致人死亡,所以可以排除与医生的手术有关。但邹的辩护人认为,医学鉴定只意味着不能排除机械暴力致死,也不能排除与陆某某医生的手术有关。
孕妇
B
被告的发帖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对此,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的发帖只是在三个网站上。公安部门介入协调过程后,也积极联系发帖网站,配合原告删除帖子,前后耗时不超过10天,没有造成太大影响。至于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的辩护人表示,原告只提供了单位印制的两份证明,不能证明被告因为这件事请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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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侵权的内容,被告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遭受了丧女之痛,当时非常激动,于是在网上发帖,帖子内容大体符合事实,但只使用了一些感情用事的字眼,愿意就不当之词向原告道歉。
面对胎儿死亡,邹某某的心脏难以承受,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她声称是医生在产前检查时过度跳动导致了胎儿死亡,这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仅仅因为个人情绪而在网上发帖,确实有损医生的声誉。似乎医患关系总是很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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