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交改革进一步推进。2月17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发布《关于中央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也标志着中央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正式启动,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

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义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节约资金、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岗位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推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也具有引领作用。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多,单位类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同,车辆规模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仍在进行中。要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信心,努力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范围

单位范围是不受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原符合提供公务用车条件的所有岗位和人员。目前,为确保公务旅行,原则上维持向员额和人员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现有方法。其中,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改革,也可以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

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政府节约和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实行公务出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保障公务出行要求的社会化方式,严格配备定向保障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高效、节约成本、降低成本和管理规范。2016年上半年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北京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于2016年底前完成;北京以外的中央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地方化的原则,与地方政府同步完成。

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确保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与机构对本单位的公交改革和节约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低于改革前支出,因此预算支出不能增加;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机构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机构的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不受影响。

2.坚持严与严,做一切改变。将所有应改单位和符合参加改革条件的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严格核定和保留车辆,严格确定公务交通费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坚决避免非法配备和使用公务车辆现象。

3.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的性质、工作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与事业单位工资、财务管理制度协调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定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同级机构应当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保密通信、应急、专业技术专用车辆和离退休干部服务车辆。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对参加改革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保障其公务活动。中央直属新闻媒体单位和同级国务院管理的记者,可根据情况选择领取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

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应当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专业技术专用车辆和必要的公务用车。在保证本单位节约的前提下,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

尝试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机构都是按照这个意见进行规范的。

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金额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方式、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共中央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对参加改革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实行公务交通费报销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严格审批,并报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数额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改革前取消的车辆数量、运行费用和交通费用,在节约资金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本地区、本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严格确定。不允许既支付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控制报销范围或按规定发放人员,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有限报销的福利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和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与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严格核实和保留车辆

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和国务院本级机构留用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留用和处置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应当更换车辆,以保持车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根据其职责权限,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直管理局备案。同级各部门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物流服务车。各部门所属其他机构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的实际工作需要,保留具有医疗救护、新闻联播、科学考察、技术考察、检疫检验、卫生保洁等特定功能的专用专业技术车辆和必要的业务车辆。预留车辆必须有预算,其中专业技术专用车辆必须长期配备固定设备,并通过标识进行管理,客车改造过程中不得新增车辆。如果在同一个城市不同地方的主管部门工作,因保密通信、紧急情况等公务需要,可以保留一辆工作车,但不得借用该车更换新车名称。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用车保障模式。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纳入改革范围,原则上改革后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因工作需要,需要保留符合规定标准的原工作车辆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党委批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本人不允许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妥善安置服务人员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服务人员妥善安置指导意见》的相关政策,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机构可以认真做好服务人员的安置工作,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规范报废车辆的处置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注销的车辆分别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的程序统一规范处置。

各部门所属机构注销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委托国家税务总局、中直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解体机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组织实施工作

有效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任务,并监督落实到位;机构数量较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加强政策引导,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客车改革措施,报中央客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定专门机构人员,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认真制定实施计划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本意见,制定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上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共汽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查、深入调查、认真计算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在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3个月内,将汇总相关信息,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与改革的范围和人数、各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或公务用车费用报销额度、预留车辆的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的方式和数量、服务人员的安置、改革和节约等。,并报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严格保留车辆管理

中央机构应当对预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管理车辆使用手续,完善日常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获准预订的车辆应严格用于特定目的。

加强监督检查

中央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他们不应变相配备超出编制或标准的公务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专项专业技术车辆等定向保障车,或变相长期租用车辆作为个人固定车辆。他们不应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违反规定乘坐公务车辆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和检察工作,及时接受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的设备、运行维护费、车辆费用和车辆处置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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