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昌俊
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残疾教师林传华参加当地公办教师统一招考,总分第一,因身体残疾无法录取。连江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举是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体检标准执行的,暂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律师认为,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相冲突,是职业歧视,是无效条款。残疾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立学校教学成绩突出,报考公立学校的老师也获得总分第一,但不想因为体检右手不足而被拒。是不是私立学校成绩好,公立学校就不能当老师了?根据相关解释,拒绝林传华入学完全符合相关规定。而制度上的歧视,或者偶尔的“人为操作”因素,都是值得正视的。
本规定参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标准和办法》第十二条。按此规定,上肢长5cm以上、脊柱侧凸4cm以上、肌力3级以上、胸廓畸形、肢体残疾或肢体残疾者不合格。按照这个要求,林传华确实不合格。但是这个规定本身符合吗?一方面,体检标准虽然是专门为教师资格证申请人设计的,但显然对上肢、脊柱等身体条件的要求与教师职业的一般要求并不一定相关。
更重要的是,本规定涉及的要求与相关上级法律相冲突。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在招聘、就业、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受歧视。福建这种体检标准无异于把残疾人拒之门外。
福建省残联得知林传华的情况后,致信连江县教育局,希望他们能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关爱残疾人。这当然是必要的诉求。但从制度上看,林传华不应该被排斥,这不仅仅是一个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问题。因为连江县教育局拒绝承认其遵循的相关规定,涉嫌违规,是无效条款。所以,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林传华可以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但对于一个面临失去教职风险的残疾人来说,维权成本无疑太高了。有关部门应采取特殊措施。第一,要正常录取。第二,要尽快废止和纠正涉嫌违规的无效条款,以免造就下一个“林传华”。
目前全国在教师招聘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是照顾异地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性法规就能超越上位法的精神。无论是法规的制定者还是政策的执行者,“不构成歧视”都应该作为底线。以林传华为例,各地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歧视性”的标准审查,凡是涉嫌歧视的政策都要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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