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并公布施行。
这一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外反制的措施将具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为应对当下针对我国的各种不当外国法律与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法治支撑与保障,是我国涉外立法工作当中的一个重要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所针对的情形规定在第三条第二款当中:“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该法为此规定了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第二款规定:“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三条规定所适用的对象为“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并未限定其是否具有中国国籍或是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而是通过其行为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了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或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来明确适用对象。
其中第十二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第六条和第十五条则涉及我国行政机关行使执法管辖权,该二种管辖权的结果,也就是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鉴于实践当中,不断有国家肆意对我国进行司法干涉,我国亦应重视利用管辖权对此类实践进行反制,事实上自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了立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际就是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成果。
国家以相关行为的“效果”为基点,建立管辖权,为我国公民和国家的海外利益提供保护。其规定具有填补国家利益保护中传统管辖基点“空隙”的功能,目的在于满足国家利益扩张性保护的需求。
1.《[宋杰教授]中国打响反击第一枪!重磅出台反制裁法,西方是时候认清现实了》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宋杰教授]中国打响反击第一枪!重磅出台反制裁法,西方是时候认清现实了》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ji/1818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