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网站

我国向世贸组织提交对参加方关于我国加入GPA有关问题清单答复

2021年6月1日,财政部经由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向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了我国对欧盟和澳大利亚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以及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了我国愿意尽快加入GPA的立场和决心。

本次答复的问题中,欧盟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43个,涉及国情报告问题共36个,澳大利亚问题清单涉及出价问题共16个。

我国为什么要加入GPA?

加入GPA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趋势,有利有弊。能否兴利除弊,关键在于改革。

GPA的参加方必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在规定的开放清单中具体载明开放范围。开放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具体操作,都必须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采购活动。这些权利和义务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加入GPA后,将引入更多的竞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产品服务,有利于促进观念更新,增强市场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我国企业也能获得进入其他GPA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这将为国内企业开辟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改革进程,改善国内企业国际贸易环境,有利于中国产品进一步扩大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加入GPA谈判,标志着政府采购不仅是一项国内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还是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领域。这对于我国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理顺管理体制,规范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提高社会各界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政府采购是施政行为,如果执行GPA规则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都需要作较大的调整,从制度上、管理上和实践上逐步与GPA规则接轨。同时要灵活运用国际规则,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方式方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的作用。

加入GPA后,将有利于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外国供应商参与竞争,将使政府部门能得到价廉物美的供应,而且还有利于促使国内供应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加入GPA后,有利于推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入GPA后,有望在《政府采购协定》的框架下得以协调,进一步规范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加入GPA后,将对我国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造成一定的冲击。GPA的主要规则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除规定的例外和参加方约定的例外项目,都要按照GPA规定执行。加入GPA表明我国的相关采购以及行政行为也要遵循发达国家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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