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界网

  天眼查App显示,9月2日,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73民终139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新创华公司诉称,悠然自在公司未经新创华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视频和图片,将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放置于全新的故事情节中,与其他动画形象,例如小猪佩奇、光头强等一并使用,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等行为,侵犯了新创华公司的改编权、汇编权、放映权等权利。

  法院查明后认为,悠然自在公司使用新创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人物形象推广自身产品,且使用的奥特曼形象数量、拍摄的视频数量众多,不构成合理使用;悠然自在公司使用包含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玩具编写剧本、加入旁白并拍摄视频上传至网络等系列行为侵害了新创华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为:悠然自在公司立即停止在视频中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人物形象;悠然自在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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