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媒称,在台裔美国海军少校林介良承认部分罪名后,美国海军撤回了对他的间谍指控。林介良5月4日在法庭上承认撒谎和泄密,但他声称,自己所为只是因为傲慢和为了赢得女性的好感。
据德国之声电台网站5月5日报道,现役美国海军少校林介良涉嫌军事间谍案在5月4日开始了审理。林介良被指向外国出卖美国国防机密情报、没有诚实汇报同外国机构的关系等。
不过在庭审前,检方与被告达成了辩诉交易。达成认罪协议后,美国海军撤回了对林的间谍指控。
现年40岁的林介良目前面临被从美国海军中除名,以及最长可达36年的刑期。该案将在6月初宣判。
在诺福克海军基地的法庭上,林介良承认,隐瞒了自己与军方以及政府人员的友谊,也承认为获得女性欢心而泄露美国国防信息。
林介良试图迎合的女性中就包括陈姓女子,她被认为是台湾当局、特别是民进党在美国安置的情报人员。
林介良表示,陈通过电子邮件给他发有关军事的新闻报道,而两人经常会就此进行讨论。他承认,泄露了有关美国海军太平洋舰队的机密信息。
除了Janice Chen外,林介良还曾向另一名女子"Katherine Wu"泄密。林介良以为Katherine Wu为台湾外事部门工作,而实际上,她是一名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
此外,林介良还有一些“朋友”,其中包括一名他在网上结识的、住在中国大陆的女性,以及一名从中国大陆来到夏威夷的女性按摩师。林表示,他给了按摩女“很多钱”,但没有具体阐述原因。
此外,林也承认,向上级撒谎,隐瞒了自己想要前往台湾和中国大陆的计划。但他表示,这只是为了避免美国海军官员在飞往海外时所要面对的繁复官僚制度。
“我当时太傲慢了”,他对法官说。
据台媒此前报道,林介良生长于台湾,14岁随家人移居美国,1999年加入美国海军。
在一份美国海军新闻稿中,林介良2008年12月在加入美国籍时这样说:“我一直梦想着来美国,这个希望之国。”、“这个想法伴随着我长大:在美国,条条大路通向迪斯尼童话世界。”
台裔美国海军少校林介良
我国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1、首先,正确的罪名表述“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3、按照保密法规和刑法规定,泄露国家要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例如,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或国家高速某项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4、这种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但是,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国家秘密,并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5、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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