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德国《图片报》8月21日报道,厦门中级人民法院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名德国人死刑。这桩死刑判决还需要获得中国最高法院的核准,如果死刑执行,这将是第一个在中国被执行死刑的德国人。德国外交部表示,将致力于阻止死刑的执行。

报道称,这名叫菲利普的男子今年36岁, 2010年6月,他在厦门街头用锤子和刀子杀死他的前女友洁妮弗及她的生活伴侣乔恩。在行凶之后,他试图自杀未遂。据报道,菲利普和前女友曾一起在慕尼黑学习汉学。2005年夏,女方同菲利普分手,菲利普一直无法接受分手事实,称要“粉碎前女友的幸福”。有猜测称,菲利普专程追随前女友前往中国,杀害了两名受害者。

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已有来自英国、日本、韩国、菲律宾、南非、缅甸、老挝等国的十多名外国人在华被判死刑,罪名多以贩毒为主。几乎每次判处外国人死刑,中国都承受了巨大的外交压力,但拒绝外国政府的“求情”与施压正体现了中国司法的独立性。

英国首相为死刑毒贩向中国施压

在中国因贩毒被处以死刑的罪犯中,最著名的就是时年53岁的英国公民阿克毛。2007年9月,这名英国籍毒贩从塔吉克斯坦的杜尚别携带4公斤、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抵达新疆乌鲁木齐,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查获,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此后,阿克毛两次提起上诉,中国最高法院2009年12月21日终审维持原判,阿克毛29日被注射执行死刑。

阿克毛被宣判死刑后,在英国掀起轩然大波。英国政府曾在阿克毛即将被处决的前夕展开与中国的“疯狂谈判”。据英媒报道,时任英国首相的布朗在12月19日会见访英的中国国务委员戴秉国时,请求中国对阿克毛“宽大处理”。而在12月27日赶赴中国的阿克毛家人要向中国领导人递交请求书,又要向中国人大提交申请,还要申请中国最高法院复审。英国媒体则在本土对阿克毛进行“悲情”的渲染,还利用其家人为其大打“亲情牌”。英国驻华大使也在阿克毛被处决的前一天前往探监。对于英国的这种施压,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应说:这个案子一直是依法处理的,走私毒品在国际上也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该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他的待遇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中方也向英方及时进行了领事的通报,并且安排领事探视。

阿克毛是迄今唯一一名在中国被执行了死刑的欧洲公民。不过掀起外交波澜的,并非只有针对他的死刑判决。

菲律宾总统称死刑犯测试两国关系

2011年2月11日,菲律宾5名毒贩被中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其中3人立即执行,2人缓期2年执行。此案在菲律宾引发巨大争论。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2月16日称,将请求中国宽刑,并称这“将测试已承诺改善的两国关系”。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16日发表声明说,此为终审判决。被核准死刑的1男2女三名菲律宾人因分别于2008年5月、12月携带超过4公斤的海洛因从厦门和深圳入境被海关人员拘捕,随后被福建和广东地方法院判处死刑。

终审判决发布后,菲律宾外交部副部长科内霍斯称,菲方对中国最高法院做出的最后判决“深表失望和悲痛”,菲律宾法律没有死刑判决,只要有一线希望,菲方仍将继续通过外交渠道向中方进行交涉,争取为他们获得减刑或缓期。他同时提醒说,中国对毒品走私有着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在中国境内贩运超过50克海洛因的人即可被判死刑。菲外交部呼吁所有的菲律宾人避免成为国际贩毒集团的替罪羊。

2011年12月8日,又有一名35岁的菲籍男性毒贩在广西被注射死刑。这名男子2008年9月从马来西亚携带1.495千克海洛因进入广西桂林,被机场查获。根据中国法律,携带50克的海洛因或相等的毒品入境,即可判处死刑。此前,菲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多次呼吁中国改变对其的死刑判决,副总统比奈还打算携总统亲笔信到中国求情,但中国通过外交渠道告知目前无法安排此次行程,并重申这是最终裁决。

菲律宾没有干预中国司法的权力,但还是有些菲议员不够冷静。据外媒报道,针对中国处决菲籍毒贩问题,菲众议员罗德里格斯和他同为众议员的兄弟马克西姆要求政府重新考虑废除死刑的决定,以与中国“公平对等”的方式处死在菲律宾贩毒的中国人。一名长期在菲生活的华人说,中国上次处死3名菲毒贩时,类似极端声音就曾在菲政坛出现,令一些在菲华人担心菲社会出现反华倾向,但菲社会后来总体表现比较温和,没有出现极端情况。菲律宾政府也表示,他们尊重中国的司法系统,这一处决不会损害中菲双边关系。

2013年7月初,菲律宾政要为另一名在华被判死刑的菲籍女毒贩求情,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回应说,涉案菲律宾公民贩毒数量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国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这名菲律宾女子于2011年携带6公斤毒品在杭州机场被中国警方逮捕。

日韩民众不同情死刑毒贩

据韩联社此前报道,在中国因走私贩毒被捕的外国人中,韩国人最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国内的毒品价格飞涨,于是很多人冒险从境外向韩国输送毒品,甚至在海外建立生产基地。

2012年8月14日报道,在华贩卖麻黄碱的韩国人14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同案被起诉的另一名韩国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韩国外交通商部官员2012年12月6日称,两名韩国船员因携带23千克冰毒于10月31日在江苏省南通港被中国公安逮捕。若毒品走私犯罪罪名成立,这两名韩国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这也是迄今为止在中国被查处的规模最大的韩国人走私毒品案件。

2014年7月25日,一名50岁日本男子因涉嫌贩毒在中国大连被执行死刑。据悉,自2010年4月以来,在中国大连和沈阳因涉毒被处死刑的日本人已有4人,而此次是中方自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对日本人执行的第5例死刑。2010年3月,日本毒贩赤野光信因在中国贩毒被判处死刑,在死刑执行前夕,日本政府通过日本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外交部表示了“关切”。

2013年10月31日,日本爱知县稻泽市政府议员樱木琢磨,因涉嫌走私毒品出境在广州白云机场被中国公安机关逮捕。日本外务省表示,中国《刑法》规定走私毒品是重罪,因此樱木最高也可能会被判死刑。

据报道,日本人到海外走私毒品的行为骤增与国内吸毒市场的蓬勃显然有因果关系,近年日本艺能界、体育界等社会名人不时传出吸毒案震惊社会。此外,日本对涉毒者不仅不会判死刑,而且刑罚很轻,也助长了这一趋势。

据统计,日本戒毒成功者不过半,人的天赋因毒而毁不仅令社会扼腕叹息,而且最近不断发生吸毒者引起车祸等,令传媒、舆论痛恨毒品和毒贩,所以对日本毒贩在海外被捕、被判刑,日本传媒、舆论广泛默许,社会也不显同情。

南非、缅甸等多名毒贩在华被判死刑

2011年12月12日,一名南非妇女因贩毒在中国被执行注射死刑。南非政府曾通过各种途径、甚至在德班气候会议期间为其求情,呼吁中国取消死刑判决,但没有成功。

据报道,该妇女名为詹妮斯·林顿,今年35岁,2008年在中国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因行李箱中携带3公斤脱氧麻黄碱被逮捕,2009年7月被判处死刑。

2011年11月,俄罗斯女子洛帕金娜因从中国澳门携带2公斤海洛因进入中国内地,被中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俄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曾在俄《独立报》上发文称,俄应该像中国那样惩处毒贩,大规模毒品入侵已威胁到俄的生存。俄吸毒人数居世界第三位,每年因吸毒而死的人比在阿富汗战争中死去的苏军士兵还多。

金三角地区是毒品走私的高发地。在中国被处以死刑的著名外籍毒贩糯康因在湄公河上袭击中国船员事发,被引渡到中国进行审判并进行注射死刑。这种形式,也许将成为中国打击跨境贩毒的有力武器。

东南亚一直是中国毒品的重要来源地,也有多名东南亚国籍毒贩在中国被处以死刑。自2002年3月,缅甸籍毒贩周卓芬、谭明林、晏宽以及老挝籍毒贩陈培林先后被四川、云南等地的法院判处死刑。他们被抓获时,中国警方都起获了数公斤毒品。此外也有证据表明,他们之前长期从东南亚向中国运送毒品。

在华涉案外国人无“特殊待遇”

外籍毒贩案件在国外引发的关注并没有影响到中国的司法公正。最高法院表示,中国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对不同国籍的罪犯均应依法作出处理。中国法律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对危害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有利于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

国际法有属地管辖权,只要不享受豁免权,可以对本国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实施管辖权。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只要在中国犯罪,就应该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按照法律管辖权的国际惯例,无论是谁的“说情”都没有意义。中国的司法主权没有让步空间,悲情不能成为外国政府干预中国司法的借口。英国法律援助慈善机构“缓期执行”的法律问题顾问凯瑟琳•欧希表示,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当被尊重,事实上即使英国舆论在阿克毛事件上对中国施压时,英国民调也显示,多数英国人认同对毒贩执行死刑。欧希说,时任英国首相布朗对中国施加了不少压力,但主要是为安抚英国国内一些人的情绪,在阿克毛被处决后,中英关系并未出现脱轨。日本毒贩在华执行死刑前,日《读卖新闻》也认为,犯罪的搜查、裁决都属于中国内政,基本上不应由日本进行干涉。此外,在国际上毒品犯罪都是重罪。除中国外,韩国、泰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也都对毒品罪犯处以死刑。1999年以来,新加坡已经绞死了100多名与毒品有关的罪犯,越南曾在2009年因贩毒罪对5名中国人判处了死刑,马来西亚也在今年10月对一名日本携毒女性判处死刑。

除了死刑,还有不少在华外国人因其他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今年8月8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首例外国人非法获取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案,并于当晚10时40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英国人汉弗莱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20万元罚金,并驱逐出境;他的妻子、美籍华人虞英曾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15万元罚金。

据悉,在华涉案外国人寻求法律援助的重要渠道之一就是寻求大使馆的帮助。而按照规定,为了保障使领馆充分履行领事职能,确保外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外国公民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会在《双边领事条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时限内,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国驻华使馆、领馆。

但在实际中,并非所有的大使馆都会涉入普通涉外案件。涉外律师张起淮在接受采访指出,不同的大使馆会有不同的态度。

除了大使馆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接受刑事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近年来,也不断有新闻报道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主动为外国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案例。

尽管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便利,但在实体上,外国人在中国并无“特殊待遇”。“除非他是外交人员享有相关豁免权,一般在中国适用法律都应该是平等的。至于文化和国情上的区别只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和理由,并不能因此免罪。” 北京律师郝俊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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