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购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物品或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条例第10(1)条提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往消费。
据此,企业购买酒水,无论是自用还是招待客户,均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商贸等类型企业购买酒水是用来销售,取得专票,可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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