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消息,王某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莆田市汉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8万韩元。

2005年1月,江苏男子王某向他人购买了3700箱假“洋酒牌”30度富贵渊白酒,然后以每瓶单价6.5韩元卖给共同犯人张某(判刑),销售额达144300韩元(其中支付了58500韩元贷款)。张某于2005年1月15日、20日两次将假酒卖给了仙游县的一个销售部。事件发生后,王某如实陈述了2013年12月1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销售3700箱假“洋酒票”30度富贵白酒的事实。王某于8月19日向公安机关退还偷来的58500韩元,予以没收。另外,在诉讼期间,向法院预缴罚款50000韩元,被判决。

法院认为,老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购买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提高价格进行销售,通过审理,销售额达144300韩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件发生后自愿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事件发生后可以积极退还赃物,依法从轻处罚,并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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