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老师16日去福州晋安区“新华超市”购物,看到货架上放着一瓶满是灰尘的民花牌葡萄酒。生产日期是2010年12月,保质期是36个月。
“当时我粗略看一下,没细算时间,以为只过期了一两个月。”郑先生说,他便向店老板提出,既然红酒过期了,干脆便宜点卖给他。
老板表示,红酒是从货柜里翻出来的,本打算退回厂家,既然郑先生想买,就打折卖了。最后,郑先生以5元价格,买下这瓶原价8元的酒。
昨日,郑先生打开酒品尝时,发觉红酒味道不对变质了,他这才细算了一下保质期,原来酒已经过期10个月了。他又回到超市,找老板理论退货,但遭到拒绝。
昨日,记者联系到鑫鑫超市相关负责人。老板说,这瓶红酒的确过期了,本来不打算卖,找厂家退换,刚好遇到郑先生要买,才顺便卖给了他。“都知道过期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开瓶喝了,怎么还能退?”
对此,福州市工商局人员表示,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郑先生不但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要求按最高商品价格10倍索赔。(记者 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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