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入豪场,7分酿成月光,剩下的三分之一成为黑旗,刺绣吐口水成为半圣堂”,对诗人余光中李白的探索漫长而漫长。
岂能消愁,只有都江堰。酒能消除李白的“忧虑”,理解曹操的“忧虑”,但不能解决陕西礼遇“都江堰”商标的纠纷。
持续了30多年的“都江堰”商标之争,不仅隐藏着法律的角力,还隐藏着陕西、河南两地隐性行政手段的介入。根据最高法的最终判决,你挑起的和我遇到的“斗争”仍然没有握手言和的迹象。
陕西白水都江堰是“白水都江堰”商标的所有者,河南洛阳都江堰是“都江堰”商标的所有者,两地白酒企业各有自己的市长/市场品牌,商业竞争也无可厚非,为什么会陷入三十年不可调和的斗争漩涡?
世界是忙碌的,所有的利益;天下熙熙攘攘,都是利益。关于杜江商标的这场世纪大战,从现在来看,没有人是赢家。到底谁是“都江堰”的正统?双方是明里之争,还是另有计划?
这要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杜康”商标简史:三足鼎立商标共享
《梁朝时调》都江堰的传说有很多民间版本,古代文人墨客和帝王对酒有特殊的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都江堰成为了酒的代名词。
20世纪70年代,陕西白水都江州工厂、河南利川都江州工厂、河南汝阳都江州工厂三家企业相继开始生产都江州,但都没有注册“都江堰”商标,只用酒的特定名称。
1980年10月,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轻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必须与其特定名称统一。
《通知》要求到当年12月底,两家以上企业以同一酒的特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经省级有关部门协商或轻工业部提出意见,经工商管理总局批准,批准注册专用。
纷争从此开始。利川、余阳、白水三家主流工厂都推出了“都江堰”商标注册,开始就谁是都江堰的正统展开较量。
陕西省第一轻工业局说:“根据历史文物考证,都江堰在陕西省白水县酿造过酒,历史遗迹还在。”都江堰“商标必须在白水县都江堰酒厂注册,河南省都江堰酒厂必须长期使用。”
生产都江堰的三家企业只能注册一家“都江堰”商标,这给当时的工商部门带来了难题。
为了缓解矛盾,使三家企业摆脱纷争,致力于发展生产。在考虑各方利益和现实条件后,经陕西、河南及有关部门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伊川都江酒厂注册“都江”商标,白水都江酒厂和汝阳都江酒厂长期无偿使用“都江”商标后,形成了共享三家“都江”商标的局面。
1983年12月,伊川都江酒厂按要求注册了“都江堰品牌”商标。
号码是152368号“都江堰品牌”商标
号码是915686号“余阳都江”商标
号码是915685“白水都江堰”注册商标。
1983年12月,河南省宜川县都江堰酒厂与陕西省白水县都江堰酒厂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伊川都江堰酒厂继白水都江堰酒厂之后同意了。
续使用“杜康牌”商标,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限期内有效。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相互学习,互相竞争,共同进步。按照合同约定,三家杜康酒厂在使用“杜康”商标时,须注明各自的企业名称。此后,便有了“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此种做法沿用了10余年。三家杜康酒厂生产的杜康酒也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可,也取得了不少殊荣。
随着白酒市场的繁荣,品牌意识的觉醒,三家杜康酒厂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相距不远,伊川和汝阳杜康酒厂矛盾更为突出。1992年,伊川杜康酒厂宣传自己是“正宗”的杜康酒,其他都非正宗,吵得沸沸扬扬,引起国家工商局、陕西、河南省的重视。
为解决争端,国家商标局认为,在注册商标前,伊川、汝阳、白水三家酒厂都以杜康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并不是哪一家创立的商标。企业在宣传中要实事求是,承认三家都是正宗,并保证今后在广告宣传中维护商标信誉,不得诋毁他人。
1993年,“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维持现状或者三家企业都注册带有地名标志的杜康商标,但未能达成一致。
为彻底解决“杜康”商标纠纷,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厂可以申请带有地名的杜康商标。
1996年12月,“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编号为915685“白水杜康注册商标”
相对于河南两家酒厂的矛盾升级,陕西白水杜康远离矛盾,安心生产发展。建厂十余年,白水杜康酒厂由原来的小作坊发展到拥有固定资产5550万元,生产能力6000吨的大企业,年创利税1500万元,荣获20多项荣誉,产品畅销27个省份,远销美国、日本等地。2005年,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白水杜康)出资收购杜康酒厂,完成改制。
而在临省河南,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却闹得不可开交,最终两败俱伤。伊川杜康酒厂、汝阳杜康酒厂相继破产并被收购,“杜康”商标被拍卖。直到2010年,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洛阳杜康)完成了对汝阳杜康、伊川杜康的收购。
在完成伊川、汝阳两家酒厂的收购后,洛阳杜康将矛头指向黄河西岸的白水杜康,关于“杜康”商标之争全面展开,自此,三家杜康酒厂“三足鼎立”的格局被完全打破,然而两家的矛盾并未冰释前嫌,却愈演愈烈。
“杜康”商标诉讼史:两家血斗 最高法裁定
“白水杜康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艰辛的诉讼史”,当了近20年的被告和原告的白水杜康董事长张红军感触颇深。
近年来,洛阳杜康针对白水杜康进行的行政诉讼、司法诉讼已经超过了30起,官司从陕西、河南打到北京、天津,再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成了全国关注的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这些“扎堆”的诉讼案件中,白水杜康全国经销商以及各大商超都成了被调查和审查对象,导致白水杜康相关品牌的白酒在全国商超全部下架,白水杜康经销商均面临发展困境。
梳理这30多起诉讼案件,多是洛阳杜康发起诉讼,白水杜康被动应诉。其中有两起商标权纠纷案引起坊叔的注意。
2016年,原告洛阳杜康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白水杜康诉至洛阳中院,洛阳杜康请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并要求白水杜康就侵权行为赔偿原告3000万元。
这样的商标侵权案对于白水杜康来说,已经司空见惯。然而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洛阳中院并未考量“杜康”商标共有这一历史背景,白水杜康败诉。
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白水杜康又将洛阳杜康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河南法院以“白水杜康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小白水、大杜康”等为由驳回白水杜康的上诉请求。
这一场官司,白水杜康因为客场的缘故败北。而另外的一起由天津一中院审理杜康商标侵权案中,该院对于商标是否共有这一争论焦点进行了分析。
天津市一中院认为,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应当考虑产生本案纠纷的特殊历史背景,因商标共存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以在处理涉及两个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时,应当做到两个利益平衡即:共存商标权利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因此,既要注重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又要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尊重消费者已经形成的认知。
法院认为,被告白水杜康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善意。法院还从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历史事实、白水杜康商标的知名度等多方因素分析后后,天津一中院判定,洛阳杜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混淆可能性因素的情况下,仅以白水杜康使用“白水杜康”时“杜康”、“白水”文字大小不一,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主张不能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洛阳杜康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驳回洛阳杜康全部诉讼请求。
坊叔细读该民事判决书发现,天津一中院还对该案件涉及的杜康商标信誉和消费者利益进行了阐述。法院认为,“杜康”在中国传统酒文化中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共同承担着弘扬传统酒文化,共同培育、维护杜康品牌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存在商标许可的情况。商标许可使用是提高商标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珍视通过长期提供特定品质的商品,在消费者中积累起来的良好信誉,更应当尊重还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一定措施监督和保障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样才能维护好“杜康”所承载的身后文化底蕴,实现“杜康”和“白水杜康”的共同发展。
综合来看这两起有同样诉讼请求的案件,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令人匪夷所思。两起案件对于“商标共有”这一核心事实的认定上,洛阳中院、河南高院和天津一中院有着截然相反的判断。
从多年的诉讼来看,洛阳杜康最终想达到“一统江湖”的目的。例如,2015年洛阳杜康在广告宣传时提出“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这一句宣传语引起了白水杜康的注意。2016年白水杜康起诉洛阳杜康商业诋毁,白水杜康一审、二审胜诉后,洛阳杜康不服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最高法裁定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相关历史文献可以表明,‘杜康’二字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存在着特殊意义,与酒具有密切联系。而从本案伊川、白水、汝阳三家杜康酒厂最早均生产‘杜康’酒,到后来三家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注册商标,直至现在洛阳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均持有含‘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将‘杜康’二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其所产生的商誉,绝非由某一特定主体所独创并享有。在目前的市场中,洛阳杜康公司的‘杜康’注册商标和白水杜康公司的含有‘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公司明知上述历史情况,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公司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而白水杜康公司及其商品与‘杜康’商标没有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公司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公司的商誉产生影响。因此,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裁定认为,伊川、白水、汝阳三家酒厂通过在商品包装上注明企业名称的方式进行区分,逐步形成了各自的产品特色和消费群体,也都获得了诸多荣誉。经过十多年的时间,三家酒厂都是正宗杜康酒成产企业的观念被广大消费者所认识和接受,但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三家酒厂以及相关产品,更不会否定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专用权。综上,洛阳杜康公司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这一次,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3审3胜,且由于最高法的裁定,打消了消费者心中的诸多疑惑。
然而,两家公司的诉讼并没有因2018年3月最高法的司法裁定结束,洛阳杜康公司仍然不服,围绕商标侵权在北京、上海、西安,还在乐此不疲的打着官司。
坊叔梳理多起涉及杜康商标侵权的案件发现,这场商标之争确实存在主客场的问题:“河南法院判洛阳杜康赢,陕西的法院判处白水杜康赢”,一审完了二审,二审完了再审,由于判决结果的不同,导致“杜康”商标大战不仅消耗着白水杜康和洛阳杜康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在消耗着大量的司法资源。
坊叔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助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该司法解释还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对于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宜的案件,强化审级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纠错功能。对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需要移送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健全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在后受理的法院,应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并及时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协调,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既然“杜康”商标共有,为何无法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同样一个案子,陕西、河南两地法院审判却截然不同?是地方保护,还是有幕后推手?最高院的司法裁定为何还解决不了这场多年的商标大战?如何共同保护“杜康”品牌,走出一条陕豫共同发展的品牌之路?这些问题有待各方面共同协商解决,更需要司法部门拿出“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法的精神,均衡各方利益,给这场商标大战划上完美的句号。
最后,坊叔想说的是,无论是陕西的白水杜康,还是河南的杜康,唯觉好喝才是好杜康。您说呢?
原创: 吴超 雷浩 来源: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208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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