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欧佩海华夏葡萄酒报今天

主流是否恢复转售管理体制,是改革开放以来争论不断的问题,也是需要回答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主流传销难以持续,建立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主流管理体制是一种现实实用的方法。

目前,国务院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食品安全工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主流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产业组织帮助政府发挥产业服务和产业管理职能。

经过40年的探索,初步建立了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主流管理体制。

酒类垄断的历史回顾

酒作为特殊商品,含有文化、财政、社会等要素,受到历代王朝的重视。自古以来,酒井大致有三种形式:金酒、世酒(禁止征收)、酒(或“打球”,即传销)。

新中国成立后,也在不断探索主流生产管理的最佳模式。

据知情人士透露,我国从1951年开始对酒类产品实行转卖,酒类生产和销售都纳入国家计划,轻工业部负责生产、商业部门负责销售,产品由指定的国营工厂生产,国营糖酒公司进行统购销售。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专卖事业暂行条例》,采取了“先导市、后农村”的措施,在各地设立了主流转卖机构,到1952年为止,在台湾和西藏以外的大部分地区实行主流转卖管理,对当时国家节约粮食、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执行效果并不理想。针对粮食短缺、农村小酒厂盲目发展、私卖严重、逃税猖獗的情况,1963年8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整顿了酒类生产和销售。

文革期间,主流传销陷入停顿状态。1978年4月,国务院批准原商务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重申主流转卖方针。但是,许多省市没有恢复酒类专卖。

1980年,原商业部针对当时主流传销名副其实的情况,向国务院建议取消传销,另外研究管理方法,自行撤销传销管理机构。

自1980年以来,国务院召开过多次会议,专门研究过主流管理问题。1990年,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厅确定国务院法制局会同商业、轻工两部共同起草《酒类管理条例》,但对是否实施全国性主流转卖没有“暂定论”。(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由于各种原因,该条例至今没有公布。

但是,部分省市坚持主流专卖,部分省市制定了地方性主流管理法。同时,一些部门和人士正从良好的愿望出发,不断呼吁实施主流专卖。为此,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多次认真的调查研究。

1996年,国务院一位领导人在《关于恢复酒类专卖制度,增加财政收入的建议》的群众信中发出指示。根据指示精神,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组建了财政部、内政部、农业部、轻工业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旅游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赴贵州、四川、山东、广东、海南进行现场调查,并邀请北京等8个省市参加。这次调查全面深入,更有说服力地论证了主流传销难以继承的原因。

对酒类专卖的分歧

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主业管理采取什么体制,谁来管理,分歧的重点是是否实施转卖管理。

部分地区和部门认为:“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主流专卖管理体制,引进国家主流专卖法。”

他们实施酒类专卖的必要性首先在于解决酒类生产和销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二,解决生产销售区块分割管理体制问题,再次,解决主流传销机构长期政企、人员不执行、经费无来源等问题。最后,古今中外都有实施酒类专卖的先例。

但是,对于采用何种形式的垄断意见,却没有统一。现代主流垄断管理已不是过去“统购统购”的再现,其重点突出。

专管”而不是“专卖”。同时建议中央成立统一的酒类管理机构,各省成立相应的机构。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实行了专卖,就要像烟草行业一样,实行供、产、销一体化管理;但不同意商业的糖酒公司来搞,因其政企不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对酒类的管理仍要实行“专酿专营”。

但许多地方和部门则对酒类专卖持否定或保留态度,其理由是:

第一,“专卖”的概念不明确。有的从“垄断”的意义来谈(供、产、销一体化,国家垄断经营),有的从“专营”的意义来谈(国家指定专营机构经营,其他部门非经专营机构许可不得生产和运输),有的从“专管”的意义来谈(但同时强调企业性质不变、主管部门不变、财政结缴体制不变、销售渠道不变)。

第二,无论实行何种意义的专卖,目前的时机都不成熟。首先,我国酒类产销企业数量大,规模不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像烟草行业(全国只有一百六、七十家且基本是国有企业)那样实行供、产、销一体化管理难以操作和控制。其次,目前许多国有商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历史包袱沉重、与集体和个体商业抗衡缺乏竞争力,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工商关系,“专营”专不起来。再次,在各管理部门存在的情况下,再层层建立一个酒类的“专管”部门,不符合国家精简机构的原则,也为国家的财力所不允许。

第三,酒类专卖不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多年来的事实证明,借酒类产品专卖之名,一些地方设卡盘查、罚款扣物,搞地方保护主义。同时,目前经营企业特别是批发企业数量多,经济成分复杂,清理整顿工作难度大,专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私营商业的发展,不利于繁荣市场、搞活流通。

此外,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大多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如果实行专卖将增加流通环节,加重消费者负担。

第四,专卖不利于实现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

一是专卖将加强对企业直接的、微观的干预,这不符合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精神;二是专卖不利于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全垄断的行业将使企业失去竞争意识和技术进步的动力,不利于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三是专卖不利于搞活企业。

多年来的实践说明,酒类产品好销利大的时候,商业部门就愿意要,否则就毁约。一些企业每年还要花几万元钱购买专卖发票,50元买一张准运证,但专卖部门不可能为企业开拓和保护市场。此外,酒类企业的原辅材料目前完全通过市场来调节,如果实行专卖,能否保证其价格和数量;酒类产品现在都实行产销直接见面,企业有定价权和销售对象的选择权,如果实行专卖势必打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其结果,必然把国有大企业捆住、搞死,起到罚优奖劣的作用。许多酿酒企业不同意实行专卖,有的酒厂甚至说:“我们对专卖的体会最深,我们就是冲破专卖发展起来的。”

第五,酒专卖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酒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脱贫致富、多种经营的作用,如果把酒搞死了,会对社会稳定有影响。要考虑缩小东西部差距问题。专卖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决定》。

第六,专卖不可能解决酒类产销存在的问题。当前实行专卖的行业(如烟草等)同样存在着假冒伪劣、走私、税收流失等问题。酒比烟的情况复杂得多,即使对酒实施专卖,也收不到专卖的效果。因此,对酒类行业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应该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而不应采取专卖这种极端的方式。

此次调研的基本结论之一是:简单地恢复过去的酒类专卖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简单地照搬烟草专卖的模式也不合时宜。产销合一的酒类管理方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合理模式,但过渡到这种模式需要多方面创造条件。这就是酒类专卖难以恢复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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