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已成一种时尚,快递公司作为传递货物的纽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涉及快递公司的纠纷也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2011年年初发生在海归法学博士祁先生身上的事情,却让他对快递公司的服务产生了质疑。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速递公司向祁先生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84506.3元。
祁先生称,2011年1月,他在德国联系购买了货款总计9700欧元的中国邮票,并与卖主约定将邮票邮寄至北京住址。德国卖主按约定于当地邮局将邮票作为国际包裹交寄,并如实在贴于包裹外部的海关申报单上注明内有9700欧元邮票。当此快递由某速递公司投递员上门投递时,邮件四周封条被全部划开,邮票不翼而飞,祁先生当场拒收了快递。该邮件最终做退回处理。 速递公司称,邮件拒收之后退回寄件人,德国卖主是实际的所有权人而不是祁先生,祁先生无权提起本案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该邮票没有相关清单证明,无法显示其价值,且邮票极有可能并未装入邮件中,也有可能是中途失窃。该邮件未办理保价,不应予以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确定卖家将邮票放入包裹交邮,包裹没有被海关打开检查,开拆时对该包裹封装、重量等进行核对未发现问题,故邮票的丢失、失窃发生在邮政分公司的环节。 原告祁先生与德国卖主在买卖合同达成时,对邮票寄出之后的风险负担有明确约定,即祁先生同意由自己负担邮票国际邮递毁损、灭失的风险。故法院认为,在邮票在邮寄途中失窃的情况下,祁先生无法要求卖家退回已付款项,其有权要求速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赔偿邮件的范围,从邮件四周被划开、邮票失窃明显的情况下,邮递人员仍试图进行投递等情况分析。考虑到未发现问题的邮件分装入速递公司总包袋中后,一直处于速递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内,邮票却在速递公司人员暂管、投递期间丢失,速递公司存在未善尽合理保管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对邮票的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因该公司仍将拆封的邮件送给收件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此案提示: 1、邮件中途丢失,买卖双方谁担风险? 在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风险约定时,如果约定由买家承担运输风险,则卖家一旦将邮件交邮,就完成了交付行为,邮品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如果约定由卖家承担风险,则买家成功收货后才承担灭失、损害的风险。故进行网络邮购买卖尤其是跨境买卖时,一定要与卖方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并保存相关约定的证据。 2、邮件未办理保价,是否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根据我国《邮政法》第47条第3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无权援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而应承担全额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邮票的丢失、失窃发生在邮政分公司的环节,但该公司仍将拆封的邮件送给收件人,已经构成重大过失,故判令该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珍贵邮票寄丢 快递公司赔偿》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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