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提问其实有逻辑错误。法律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对食品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从逻辑上,食品涵盖了食用农产品。仅仅由于监管部门的分立与职责交叉,在食品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对某一物品是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发出二选一的设问,人为将上述两个概念对立。物品属性的困扰愈演愈烈,当然不只是茶叶。
概念必须要明晰,《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进一步阐述:食用农产品是指在传统农业活动或现代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一定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样来衡量的话,土豆是食品农产品的同时也是食品。对未加工的土豆,我们如果说:它不是食品、它是食用农产品,显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以我一直认为,完全不需要在概念方面进行如此硬核的二选一。
目前,我国的食品以及农业监管现状,能够得到各部门公认的,是以加工程度来定义食用农产品与制成品的食品(含制成品的食品原料),两部门共同认可的观点是:经过一定加工可以是食用农产品;经复杂的足以改变性质的加工,是制成品的食品。
茶叶为什么特殊,主要是两者之间的界限非常微妙,很难一眼看出来。
当前的共识基本是这样的:茶叶(第一个词其实指鲜叶)是指人们从茶树所采摘下来的鲜叶与嫩芽,然后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这个时候它被称为“毛茶”,属于食用农产品;在精制之后,才是作为制成品的食品,但它还是叫做茶叶。
为了能直观地说明,笔者从专业制茶网站上摘录了两段以供参考
显然,除制茶专业人员外,区别“毛茶”与“精制”是非常困难的,啥是“鱼叶”有几个人能知道。所以,执法/司法实践中对茶叶究竟属食用农产品还是“食 品”的困扰多年未决。
为了公正执法/司法,还就要认清茶叶属性的真面目,怎么办?只能通过食品检验来完成。
来源:王涤非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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