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以销售“混为15年基酒的50年陈酒”的罪名,销售了成都律师年初因涉嫌销售欺诈而在上游报纸上发表的《30年和50年陈年茅台系勾兑而成?成都律师诉茅台要求“退一赔三”》报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6月6日,近35年来,在四川知名酒公司工作的老职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用老酒来配新股的方法是白酒行业长期以来的客观现象和传统工艺之一。“几吨烈酒加几两酒,口感肯定会有所不同。”
白酒研究专家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演奏是白酒附加值的概念,涉及原曲生产、酿造、储存、混合等多个方面,演奏只存在企业标准,“只是制造商的宣传手段,没有任何质量意义”。
茅台官网是对陈年贵州茅台酒的描述。
“30年来,谁也不能喝原酒”
5月28日,贵州茅台在成都高新区法院出庭答辩时表示,茅台的陈年酒席标志年份不相当于酒体储存年限,是为了区分口感。茅台酒受生产环境制约和技艺要求的影响,产量有限,“消费者要理解”,不能以“50年贵州茅台酒”和“30年贵州茅台酒”的售价购买该年的陈年酒。贵州茅台分为15年、30年、50年、80年等几年,目的是明确区分口感。
四川著名酒企老将李东利(化名)介绍了陈年酒年是为了区分口感的主张。对于白酒行业的“演奏”概念,一般消费者普遍认为是指储藏时间,太阳越长,酒越香。但是实际上市面上的演奏只是概念上的区分,或者白酒企业的说法是“为了区分口感”。
有移动站的酒厂也生产“陈酿30年”白酒。但是李东宜在公司的销售说明中也委婉地提到“熟化30年”并不意味着酒瓶内容物都是储存了30年的白酒,而是这瓶酒里掺有“部分”而熟化了30年的酒,“如果都是30年的原酒,就没人能喝,只有掺过的酒才能被普通消费者接受。”
在白酒行业工作了近35年的李东某向上游新闻记者解释说,白酒并不是越长越好吃。以酱香型白酒为例,最好的味道时间是酿造7 ~ 8年左右,时间长了,不能直接喝。对贵州茅台来说,其售价之所以能这么高,是因为有足够的演奏,混合了最好的调音师。
30贵州茅台酒
“演奏”还没有标准,乱象丛生
成都律师邢延超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成都高新法院开庭时茅台的陈年酒既然是用15年以上的基酒混合制成的,就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基酒的确切年份和基酒所占的比例。“你说你用了15年的汽酒,那个比例是1%还是100%?”“但是贵州茅台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不能提供有关商业机密的相关资料。
对于凌连超的呼吁,李东现在主流行业的年度葡萄酒大多新增“少量”年度葡萄酒作为新的基础葡萄酒,但这一比例可能会非常惊人。“几吨新葡萄酒可能在几年内增加了原来的葡萄酒。老酒的作用就像调味品一样,放一点就行了。这准确地展示了今年原酒的芳香醇和调音师的技术。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会觉得被骗了,但这确实是工艺之一。”
上游新闻记者的调查显示,目前国内白酒市场对“年”概念的使用有多种定义。贵州茅台使用的年份除了指“根据该年度成品酒的味道”外,还有多种定义方式,包括以九鼎公主为代表的年份区分产品等级和价格,以泸州老窖为代表的年份是指不停酿酒的储藏年龄,酒厂历史、特殊纪念日等。甚至出现了“30年的演奏在5年的酒厂生产”的现象。
上游新闻记者指出,白酒企业对演奏的众多定义中,没有一个将年份定义为内容物的生产日期。
《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对陈年茅台酒的定义
“年酒”行业标准膀胱细胞症
上游新闻记者知道中国主业协会从2018年开始主导演奏制定的行业标准,但迄今为止尚未确定完成的信息公开。
2018年8月,中国酒业协会在北京举行了百周年酒业团体系列标准(草案)研讨会,表示酒业系列标准是生产企业准入细则、记录制度和产品。
标准、生产溯源、标签标注、知识产权等六个方面组成的立体管控系统。“年份酒系列标准如果出台,会保护自律企业的正当权益,更有利于净化白酒年份酒市场,遏制白酒年份酒生产经营乱象。”上游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酒业协会,试图了解年份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进展,但未获回应。
白酒专家蔡学飞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年份酒标准的出台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年份酒的生产工作,但是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年份酒宣传的乱象,“缺乏强制性的标准在经济利益面前不堪一击,并且由于中国不同香型、品类的区域性与特殊性,年份酒必然难以形成市场统一共识,年份酒的乱象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善”。
蔡学飞还认为,“酒越陈越香”只是一种市场消费认知,本身由于历史、技术的限制,缺乏权威的科学依据,目前的30年、50年年份只是厂家的宣传手段,不具备任何品质意义。
泸州老窖瓶身的30年指酒窖窖龄
贵州茅台产品被指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邢连超起诉贵州茅台公司在“30年茅台”、“50年茅台”产品上涉嫌欺诈一事,北京律师李仲伟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认为茅台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既然是虚假宣传,当然有隐瞒的欺诈行为存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能否认定欺诈尚有争议,但明显涉嫌虚假宣传。
张新年认为,判断本案是否构成欺诈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欺诈的双重故意。这需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由法院来进行综合认定。
张新年指出,虽然本案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欺诈,但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对产品的具体释明部分以小字书写未进行显著标明的行为,或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同时该行为也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按照一般理解错误地购买商品的情况,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介入查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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