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原民警杨华杰、武其虎和阜阳太和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正刑讯逼供案在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华杰犯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武其虎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正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事判决书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1年2月27日深夜,安徽阜阳太和县发生一起团伙闯进公安医院伤人事件。时任阜阳市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被指为该起案件的“保护伞”,其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员被认定为该案“真凶”。李金泉、李金奎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均获刑1年半。
↑刑事判决书
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依据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线索,督导组决定重启对此案的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12月30日,安庆中院改判李金泉无罪。
被宣告无罪后,李金奎兄弟二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今年上半年,杨华杰、武其虎、张正和郭太峰4名办案人员因涉嫌刑讯逼供罪相继被刑事拘留,并由池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7月,该案由池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中,郭太峰因“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被检方起诉。11月4日,杨华杰、武其虎、张正涉刑讯逼供案在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华杰、武其虎、张正在侦办太和县李金泉等故意伤害一案中,对李金泉、郭伟等多名涉案人员采取殴打威胁、违法使用械具、限制饮食、限制休息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迫使李金泉、郭伟等人违背事实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并造成错案,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华杰、武其虎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正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华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 武其虎、张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起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此判决。
庭审现场人士告诉,三人表示,当庭不上诉。
该案受害者张合妻子、原阜阳市人大代表陶晓侠告诉,看到三人被判刑内心十分激动,“我们等这一天等了19年,感谢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和安徽省检察院的干警们。”
李金奎等人表示,对于该案中涉及的其他参与刑讯逼供的人员,他们将持续追责。
10月30日下午,从当事人李金奎处获悉,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原民警杨华杰、武其虎和阜阳太和县公安局原民警张正三人因涉嫌刑讯逼供罪,8月21日被安徽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将于11月4日在东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1年2月27日深夜,安徽阜阳太和县发生一起团伙闯进公安医院伤人事件。时任阜阳市太和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被指为该起案件的“保护伞”,其弟弟李金泉及多名人员被认定为该案“真凶”。李金泉、李金奎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均获刑1年半。
因不服判决,李金泉不断申诉,但均被驳回。直至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依据李金奎等人提供的线索,督导组决定重启对此案的调查,并最终确定真凶另有其人。同年12月,安庆中院再审此案,12月30日,安庆中院改判李金泉无罪。
被宣告无罪后,李金奎兄弟二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要求对办案人员进行追责。今年上半年,杨华杰、武其虎、张正和郭太峰4名办案人员因涉嫌刑讯逼供罪相继被刑事拘留,并由池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7月,该案由池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屈打成招,反贪局长成黑恶“保护伞”
获得的起诉书显示,东至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华杰、武其虎、张正、郭太峰在侦办太和县“2·27”案件过程中,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并造成冤假错案。
起诉书显示,2001年2月27日晚,正在太和县公安医院住院的刘侠义、王莲英夫妇被人故意伤害,并造成王莲英轻伤。二人指认行凶者为2001年2月8日、9日与其发生打斗的李金泉、郭伟等人。通过排查,公安人员发现与刘侠义同村的李家和肖家都有作案嫌疑,后由于时任太和县公安局局长梁俊卿及民警肖克银等人的原因将此案侦查方向指向李家。2月28日即决定对李金泉和郭伟刑事拘留。考虑此案影响较大,太和县公安局决定成立“2·27”专案组负责侦办此案,梁俊卿任组长,被告人张正、郭太峰正式参与其中。
↑东至县检察院起诉书
由于李金泉和郭伟均未作出有罪供述,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梁俊卿等遂于2001年3月13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汇报了案件前期侦查情况,希望阜阳市公安局派员提前介入。3月18日按照市局领导安排,时任刑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武其虎与该大队工作人员曾照坤提前介入。
后武其虎、梁俊卿、张正、郭太峰等人以异地羁押的方式将郭伟、李金泉先后提至阜阳市公安局西二楼刑警支队的审讯室进行讯问,通过殴打、威胁、违法使用械具、限制饮食、限制休息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迫使二人作出了有罪供述。
突破二人后,经梁俊卿等人提请,阜阳市公安局成立“2·27”专案组,由被告人杨华杰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案件办理,审讯工作主要由武其虎安排,梁俊卿、张正、郭太峰仍继续参与“2·27”专案组工作。
↑东至县检察院起诉书
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杨华杰、武其虎等人根据刘侠义等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李金泉和郭伟的有罪供述,并结合2月8日、9日刘家和李家打斗的情形,圈定了其他参与“2·27”案的人员。阜阳市公安局“2·27专案组陆续对张清宇、宁超、肖伟、张合、姚刚等多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通过同样的刑讯手段,结合指供、诱供的方式,逼迫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
为扩大案件影响,阜阳市公安局以“2·27”案涉黑涉恶为由,将对任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金奎作为“2·27”案件的幕后组织人和“保护伞”,向省公安厅作了汇报,请求省公安厅支持。后省公安厅安排时任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吴捍卫带队去阜阳介入案件侦查,并实施了抓捕、讯问李金奎等人的侦查计划。李金奎在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讯问室羁押的过程中也被迫承认了所谓的犯罪事实。
据当时安徽省公安厅《安徽警方》报道,该案已成为当时“打黑除恶”“严打整治”斗争中的大案、要案。
李金奎、李金泉等人在侦查期间多次翻供,同时控告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此杨华杰、武其虎、张正、郭太峰等人又将涉案人员提至看守所外,再次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重新获得涉案人员的有罪供述。针对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的不在场的证明以及案件真凶另有其人的线索,杨华杰等人或以证人系犯罪涉案人员亲属为由拒绝采信,或对证人以伪证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27” 案件侦查终结后,先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后此案指定由安庆市迎江区管辖。最终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郭伟、张清宇、张合、肖伟、姚刚、李刚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仅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李金泉,李金奎则因在其岳父家发现没有撞针的破损猎枪被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起诉。一、二审法院均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后李金泉、李金奎、郭伟等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遭受了刑讯逼供,但一直未被立案。
真凶浮出水面,造冤假错案三民警将受审
据媒体报道,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入驻安徽,决定对这起旧案重启调查。同年5月,故意伤人案真凶、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庆云落网。与他一同归案的还有当年的太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肖克银。
↑滁州琅琊区检察院指控肖克银在医院伤人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罪,但该指控未获法院支持
据肖庆云供述,医院伤人案系其出资指使他人雇凶所为,并在当时治安大队一民警“帮助”下成功嫁祸李金奎等人。因怕事情败露,肖庆云曾嘱托时任太和县县长肖军向梁俊卿“打招呼”,在查办中为他撇清关系,并在此后多次向梁输送利益。肖某云还供述称,李金奎因办了梁俊卿的儿女亲家的一件案子,“梁俊卿借此机会故意搞李金奎。”
2020年9月27日,肖庆云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共4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肖克银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获得的判决书显示,琅琊区检察院还指控肖克银在医院伤人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罪,但该指控未获法院支持。琅琊法院认为,肖克银在案发后包庇同案犯肖庆云,目的是为了掩盖本人参与故意伤害的罪行,因此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9年12月19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金泉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再审,宣告其无罪。
目前,李金奎针对其非法持枪一案向安徽省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请求该院向安徽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东至县检察院起诉书
对于杨华杰、武其虎、张正等被告人,东至县检察院认为,他们在侦办太和县“2·27”案件过程中,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迫使其违背事实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并造成冤假错案,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获悉,上述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郭太峰,因“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未被检方起诉。
李金奎告诉,针对东至县检察院对郭太峰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他和弟弟认为“从轻处理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目前,他们已向有关部门申诉,但尚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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