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20年春节从1月24日(除夕)至1月30日(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周日)、2月1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很多人都有疑惑,除夕究竟算不算法定节假日?为此,记者专门致电12333市人社局政策咨询热线获悉,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
2013年12月,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春节长假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介绍,要正确计算出今年春节加班工资多少,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第一,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第二,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以上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5日(正月初一)、1月26日(正月初二)、1月27日(正月初三)这三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数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月24日(除夕)、1月28日(正月初四)、1月29日(正月初五)、1月30日(正月初六)这四天加班,如果没有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新闻延伸:
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2、加班工资适用范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3、劳动者“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最近,有劳动者反映,因个人在正常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而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为此,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限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劳动定额标准上动脑筋,通过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致使单位内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为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和法定时限,已经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针对用人单位此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等方法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资支付法规中有关要求的劳动定额标准、提高计件单价。对于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如劳动者发现自己加班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2669736、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8896032、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8771902、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7628562、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7701201、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7968528、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6162125、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8531462、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2205955、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88321805、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66030203、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58910102。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2670331、市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68896032、市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局:58771908、李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4616606、崂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8978673、城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7868123、西海岸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6116363、即墨区劳动保障监察局:88531461、胶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2205962、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8321806、莱西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4616606、保税港区劳动保障监察局589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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