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毁绿地、占用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再也不能任性了!6月12日,记者自济南市城管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分为6章,分别是总则、规划、设置、发布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该《条例》的实施到底会带来哪些新变化?又有哪些知识点是广大市民务必要了解的呢?“新规较于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而言,在内容和管理措施上有所不同,一是调整内容范围,包括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两大部分。二是对内容审核、发布以及相应设备维护进行了丰富,在管理措施上,从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改为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三是新规旨在执行新兴的城市管理模式,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更符合建设“大强美富通”国际化大都市的理念,打造有温度的城市。”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户外广告和牌匾 网上审批一次办成
记者了解到,市城管局正在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据悉,通过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既能实现“一次办成”,又公开透明。商户及法人可以在该信息系统上查看相应的国家标准、以及济南的具体标准,获取经营性信息。
张瑞指出,系统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便于广大的市场参与主体了解设置、经营、规则、要求标准等,有利于关口前移,体现了济南在落实中央提出的放管服中一项强有力的措施。二是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尤其是户外广告的管理,采取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式,用绣花精神通过两项主要措施来实现。首先是专项规划制度,把整个禁设区、限设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进行梳理,然后进入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做到透明。其次,在现有专项规划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规划,使社会市场参与的各类主体心中有数,使政府和社会之间便于沟通。
《条例》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位置
记者看到,《条例》明确,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并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其中,提出户外广告分类要求,明确禁止类、控制类、鼓励类的户外广告类型,并分类对户外广告的布局、数量、规格等作出要求。并对户外广告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最惹人关注的是,《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
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
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
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
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
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在济南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情况除外。
《条例》规定——拒绝“千匾一面”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信息公开,广告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临时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于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
《条例》规定——更改广告属性 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违反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起十日内需进行明示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设置大型广告依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除此之外的非大型广告,设置人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只要依照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应自设置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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