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济南市民王女士在历下区东关大街9号海佑商厦B207室的为你阳光家政公司雇佣育儿嫂,预付5000元费用,但育儿嫂工作21天后因故离职,王女士希望退费,家政公司表示,可退还育儿嫂5天工资和剩余管理费,但拒绝退还600元成交费。对此,王女士表示不满。
“我在‘为你阳光家政’找了一个育儿嫂,有一天育儿嫂老公吐血,说这个事时她呜呜哭,过了两天就请假去北京看病了,到北京后说,育儿嫂说她老公做手术需要陪护,让公司换人。”王女士说,这期间,孩子已经好几天没人照看了。“因为他们自己的原因,没有办法给我照看孩子。”王女士便找家政公司协商退款事宜,这时却出现了问题。王女士说,她当初给家政公司支付了5000元,其中4000元是月嫂工资,400元是管理费,600元是成交费。“当时是家政公司的邵老师电话接待的我,讲得非常清楚,600元成交费交了这一次后,可以管三年。如果育儿嫂工作没有满一个月,成交费也是不收取的。”王女士认为,育儿嫂在家只工作了21天,该付的工资她照付,但剩余的管理费和成交费,家政公司应该退还。但家政公司表示,已给王女士找过一个育儿嫂,代表双方成交了,费用不退,可以换人。“该家政公司并没签订任何合同,费用也是通过微信转账完成的。”王女士说。
“我们成交费600元是不退的,服务费我们承诺的是按天收费,余下的费用退给她。”为你阳光家政公司经理贾女士说,该育儿嫂工作到第十天的时候,王女士表示过不满,家政公司曾提出换人,还发过两名育儿嫂的照片,但王女士不同意。“她试工了5天,满意了才打的钱,打完钱后,工作人员跟她讲过,成交费只要成交了就是不退的。如果她要调换,我们没给她找到合适的人,那是我们的原因,但我们有人,她不调。”贾女士说,因为当时王女士要求试工,试工结束后便打了款,所以没去家政公司签合同。
昨日下午,王女士告诉女报记者,家政公司已同意退款,费用应该在21日到账。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兰云表示,如果因为育儿嫂的原因造成孩子没人看护等不良后果,或者因育儿嫂中途辞职造成损失,可索要一定赔偿。“雇佣家政人员时一定要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费用的缴纳数额和方式、如何退还费用、如何赔偿损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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