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罪犯的实质性惩罚外,在过去的几个月里,韩国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还在努力促进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尽力为受害者们提供帮助,并减少将来潜在的数字性犯罪活动。随着韩国第20届国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的结束,一系列“N号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以正式通过。
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经常会推进韩国法律的修缮,最广为人知的是基于真实事件的小说《熔炉》改编成电影上映37天后,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地通过了《熔炉法》。《熔炉法》全称为《加强针对儿童、残疾人性犯罪处罚的特例法修订案》,里面规定“性侵残疾女性或13岁以下儿童,将被判处最高无期徒刑,追诉时效限制也被废除”。
法律作为社会的道德底线,其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被修缮。近年来侵害女性事件发生后,韩国政府及时亡羊补牢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一次次残忍的性犯罪给受害者们带来的伤害并不能被忘记。韩国需要反思如何才能根治深入骨髓的男权思想,去除掉法律中的性别歧视基因,因为唯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减少针对女性和性少数者的结构性性犯罪。“N号房”案发后,韩国修改的法律
1.立法定义“性剥削视频”,制定相关起诉标准
韩国最高检察院于4月9日发布了“数字性犯罪案件处理标准”,正式定义了“性剥削视频”,并制定了针对性剥削视频拍摄者的起诉标准。韩国检察官认为,性剥削视频与普通淫乱视频有很大不同,例如在对象为儿童和青少年的淫乱视频拍摄的过程中会涉及性犯罪、殴打和恐吓等。
同时,韩国最高检察院决定无论参与程度多少,将逮捕本次事件中所有参与性剥削视频拍摄及传播的犯罪嫌疑人。其中传播性剥削视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四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商业性以为目的传播性剥削视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行为造成大范围伤害时,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初次持有性剥削视频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逃过刑罚,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上的罚款。
韩国首尔地区警察局最开始使用“性剥削视频”这一表达。今年3月17日,首尔地区警察局网络安全部门在宣布“N号房”案件主犯赵宇彬被捕时,并没有使用现有相关法规中出现的诸如“淫秽视频”或“非法偷拍”之类的表达,而是使用了“性剥削视频”。在这之后,韩国媒体开始广泛使用“性剥削视频”这一表达,原本经常使用的“儿童和青少年淫秽视频”也被改成了“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视频”。
在媒体集体改变叙述方式的影响下,韩国立法机关很快将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也做了更改。 从6月2日起,《儿童与青少年性保护法》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淫秽视频”已全被更改为“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视频”。
2.《性暴力相关特别法》和《刑法修正案》要求公开性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
根据韩国国会通过的《性暴力相关特别法》第二十五条,调查机构有足够证据证明性暴力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犯罪要件时,调查机构为了确保公众知情权,保护公共利益,防止累犯和预防犯罪,可以公开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照片、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
“N号房”主犯“博士”赵宇彬成为适用韩国《性暴力相关特别法》的首位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应法规其真实身份信息被公共机关公开。截至6月30日,共有五名与“N号房”案件相关的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被公开。
韩国之前只公布对儿童和青少年实施性暴力的罪犯的个人信息,本次韩国《刑法修正案》将对象扩大到了所有性暴力案件罪犯。换句话说,即使不法分子只实施了诸如持有或散布性剥削视频等行为,他们都有可能被警方依法公开个人信息。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里规定,从今年11月20日起对13岁以下儿童实施任何性暴力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限制将被废除。
3. 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从13岁推迟到16岁
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都有类似规定,即使没有威胁或强迫,在与标准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时都会被认定为强奸行为。在4月韩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之前,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从5月开始推迟到了16岁。让韩国立法机关迅速通过《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N号房事件的大多数受害者都是青少年,并且长期以来韩国的性同意年龄标准都饱受批判。
根据韩国两性平等家庭部3月发布的《2018年儿童和青少年为受害者的性犯罪趋势分析报告》,性犯罪案件中青少年受害者的平均年龄为14.2岁,其中44.1%的受害者为16岁以上。
截至今年五月,世界180个国家中有73个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6岁,40个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8岁,24个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
4. 加强对数字性犯罪的打击,规定举报一天内删除所有性剥削视频
“N号房”案件爆发后没多久,韩国警方就发布了《数字性犯罪受害者援助措施》,其重点在于保护受害者。根据《援助措施》,只有负责案件的公务人员有权限查看性剥削视频;在调查过程中被害者可以由家人和心理咨询师陪同;韩国政府设立的数字性犯罪受害者中心不仅会负责删除网络上流传的性剥削视频,还会24小时监控以防止其再次传播;韩国广播和通信审议委员会在审议性剥削视频后,会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他人访问相关内容;每个警察局都会设立数字性犯罪专门部门;在“女性紧急求助热线”和“性暴力心理咨询中心”提供数字性犯罪心理咨询服务。
韩国两性平等家庭部在4月为数字性犯罪受害者成立了一个特别支持小组,其中包括韩国妇女人权促进院、国家性暴力咨询中心、性暴力危机中心和向日葵中心。如果数字性犯罪受害人向全天开放的“女性紧急求助电话”或“数字性犯罪受害人支持中心”打电话申诉,特别支持团队会迅速审核并删除相关视频,然后给受害者提供深度心理咨询服务,协助受害者进行个人信息更改,并给予免费法律援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受害者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也能申诉并即时删除性剥削视频。为了尽快删除性剥削视频,韩国警方将“先审议后删除”程序改为了“先删除和后审议”。
5. 从起诉调查阶段就保护被害人,引入敏感视频“云端剪切”调查制度
6月22日,首尔中央地区检察官的数字性犯罪特别调查工作组宣布,他们正在对本次案件中涉及的性剥削视频进行“云端剪切”处理。韩国警方首次向法院申请使用敏感视频“云端剪切”调查制度,随后被法院接受并予以执行。
韩国法院原本只采用存入存储硬件的原视频文件的复制件来判决是不是性剥削视频。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只有在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或法院正式裁决后,才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删除原始文件。按照这个规定,性剥削视频容易再次被流出,从而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日本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性别歧视法律
像本次修缮相关法律一样,在恶性事件发生后,韩国通常都会及时修法,但是性侵事件却屡禁不止。归根结底还是深入韩国社会骨髓的性别歧视在作祟,即使看似与时俱进的韩国法律也没有幸免。韩国法律中的性别歧视基因是从何而来?韩国岭南大学法学院裴炳日教授提到,韩国法律中“以男性为中心”的框架是日本殖民时期法律的残余。
在1910年韩国庚戌国耻之后,日本帝国政府在朝鲜半岛颁布了“朝鲜人民法令”,该法令于1912年开始对所有朝鲜半岛居民适用。在这之后,日本原《民法》中将妻子定义为无行为能力的法规开始在朝鲜半岛实施,这被视为韩国合法的性别歧视的开端。在朝鲜最高法院1913年的裁决中,女性的继承权被全盘否认。朝鲜半岛在被日本占领长达36年间,法院和法律对妇女的歧视一直堂而皇之地存在。
虽然韩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47年9月2日基于宪法中性别平等的规定,废除了“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规定,但是日本原《民法》中的性别歧视已经在韩国社会生根发芽。韩国第一部《民法典》在1960年1月1日生效后,日本原《民法》对韩国社会的影响还是久久无法磨灭。
韩国首任总统李承晚执政期间因为沿用了日本的大部分法律,所以法律中有很多性别歧视的要素。在那以后,朴正熙政府虽然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但是还是参照日本法律翻译本来编制了大部分新法,因此性别歧视的烙印依旧深深地刻在了韩国法律中。
韩国第一个女律师推动户主制法律改革
在韩国立法机关完善《民法典》同时,韩国第一位女律师李兑荣在不断努力推动立法机关修缮女性相关立法。李兑荣在1952年通过了第二次司法考试,从那时起,她一直担任律师,一生致力于推动修改性别歧视法律和保护妇女人权。
李兑荣在1956年成立了女性法律咨询中心,并坚持呼吁改变具有性别歧视性质的法律。在李兑荣的积极推动下,1978年韩国立法机关修改了《民法典》中继承权相关法律中性别歧视的部分。在2005年,韩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废除了《民法典》中户主制相关规定。这相当于拔出了韩国父权制的法律根基,为韩国成为真正的性别平等社会奠定了基础。
首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授予仪式,李兑荣博士和丈夫郑一亨博士
韩国宪法法院最终判决韩国《民法典》中的户主制相关法规违反宪法,原因是父亲去世后仅仅因为儿子是男人而自动成为户主体现了男性优越主义,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规定。韩国议会随后根据此判决修改了更多相关法律,废除了涉及包含户主制的所有相关法律条文。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的判决打破了法律上对成年男性才能成为宗族成员的规定,成年女性也享有和男性一样的宗族地位。最为直接的表现是强制冠父姓的法规被删除,现在韩国如果父母协商一致,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1996年7月,韩国政府颁布了《妇女发展基本法》,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促进两性平等和女性权利发展。韩国为了增加女性在女性参与率低的地区的政治参与,扩大了女性在国家和公共机构各个委员会的组成比例。至少在公共部门,该法律对女性的征聘或晋升产生了积极影响。韩国第15任总统金大中执政期间,在总统夫人李熙镐女士的努力下,女教授的强制配额制也在韩国公立大学开始实行。
韩国社会现在依旧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
自2005年以来,韩国虽然已经修订了近300项旨在改善歧视女性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修订了30多项法律和230多项行政法规,但大多数法律和修正案只是在出现问题时才临时进行修改,而不是出于预防性目的去提前立法。
韩国目前的立法似乎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性别歧视问题,但是各种法律中还存在一定的性别歧视因素,例如与性犯罪、离婚财产分割、冠父姓原则以及与收养关系中亲子关系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除了考虑法律上的性别歧视,深入韩国社会骨髓的性别歧视也不能忽视。许多韩国人仍然不认为有推进性别平等的需要,在韩国大多数领域,特别是在公共部门,仍然存在一些性别歧视的规定和做法。
通过社会现状可以看到,韩国离真正的性别平等的距离还很遥远。女性政治人物正是身处于这种结构性歧视大环境中——尽管韩国偶尔会出现女性政治领导人,但她们通常是由男性政治人物挑选并为了政党利益刻意推出的。在公共部门成立各种委员会的过程中,妇女的政治参与仍然只能通过强制性配额制度来实现。整个政治系统都是男性为主导,甚至女性政治参与配额制度也经常没被严格执行。
不只是政治领域,韩国全国企业家联合会、韩国管理协会联合会、韩国工商联合会和中小企业协会等主要经济组织也很少出现女性负责人。从韩国社会整体来看,在雇用比例、职业晋升等方面都还存在很严重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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