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的婚姻本该像珍珠一样美丽又珍贵,是何原因让一对夫妻选择离婚,并且在短短四天内离婚、结婚、又离婚?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里,就出现了这样奇怪的事情。
宋溪 制图
王欢与妻子陈倩于1986年结婚。2014年,王欢为案外人向张威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因案外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张威于2016年诉至吴江法院,后达成调解,由案外人归还借款并由王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案外人及王欢均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经强制执行后仍有五百余万元未执行到位。
2019年,张威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了解到,王欢于2015年与其妻子陈倩协议离婚时,将双方的全部财产均约定归妻子所有。经过进一步调查,张威发现王欢2015年6月1日协议离婚时将两套房产、车辆及存款均约定归妻子陈倩所有,而陈倩、王欢在离婚后第三天即6月3日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6月4日又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第二次离婚登记时,王欢与陈倩约定将股权及其他财产,全部归妻子陈倩所有。张威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便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欢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撤销王欢转移房产的行为,将两套房产恢复至王欢、陈倩两人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欢及陈倩分别答辩称双方系正常离婚,不存在转移财产或者放弃财产的目的,离婚的原因是王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进行担保并且以夫妻共同财产代偿了几百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离婚时考虑到这个情况,所以王欢将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妻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王欢、陈倩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担保之债,也无法证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系有偿转让。故根据现有证据,王欢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均归属于陈倩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对张威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王欢将涉案房产中由其享有的份额转让给陈倩的行为,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欢、陈倩共同名下。王欢不服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是夫妻之间的事,但是在一方对外尚有债务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就不能那么“任性”了。若是被认定为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据@新华视点12月4日消息,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12月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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