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梅德姆”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散。昨天温州苍南法院龙岗庭举行的一个案件也与台风有关:一家三口在台风天外出,不幸触电身亡。事故点附近有三台空外调机怀疑是漏电源。死者家属报告了可能与此有关的所有房东、房客、空调整安装人员和供电公司。
经过法医鉴定,一家三口震惊了
去年10月7日下午3点左右,台风费特过境。40岁的文成男子夏某和妻子余某带着患感冒的3岁儿子小霞到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
起诉书称,在回去的路上,一家三口走到龙岗镇人民路147号、149号门前发生了意外。他们被发现死了。据法医鉴定,夏是被电击致死的,余和他的儿子是被电击后溺死的。据了解,台风过境时,龙岗镇人民路被水淹没,膝盖以上积水。
他们为什么被电死?死者家属认为,事发现场附近即龙岗镇人民路147、149号门外的三台空外派机最有可能漏电,导致一家三口死亡。
起诉书称,去年10月12日,龙岗镇政府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这三台空外机进行了技术检测。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在鉴定报告中作出两项鉴定结论:委托鉴定的空外调机未发现渗漏部位;空未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警方的调查和空外派机的鉴定,导致夏某家三口触电身亡的事故源是无法查明的,也就是说,不清楚撞倒这个家的电是从哪里来的。
死者家属以“嫌疑人”起诉六方
虽然不清楚“真正的凶手”是谁,但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的鉴定报告,死者家属认为,龙岗镇人民路147号、149号房屋外的三台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可能与此次事故有关的各方应对此次事故负责。
可能的关联方,包括龙岗镇人民路147号的2名业主,租赁该房屋一楼店面的1名租户;两个人民路149号的房主,两个在房子一楼开店的租客;人民路147号入口空外机卖方及安装方;苍南县供电有限公司。
家属认为,龙岗镇人民路147号、149号房屋的业主虽然出租房屋,但对房屋使用和电器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这两栋房子一楼店面的租户负责空有安全隐患的过户;而空外机的销售和“病”空的安装调整也是有责任的。苍南供电公司作为电力生产、供应、销售、运维单位,深知台风过境救援会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但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监管不力,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事件发生后,龙岗镇政府多次召集死者家属与上述人员进行调解,但各方意见迥异,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死者余某的母亲王女士以被害人家属的名义在苍南法院起诉9名被告,称被告对夏某一家三口触电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和费用共计263万元。
各被告辩称:“与我们无关。”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原被告和被告都由律师代理。
龙岗镇人民路147号和149号房屋的业主辩称,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时,包括空在内的相关电气设备由承租人购买、使用和保管。即使事故是漏电引起的,也与他们无关,他们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栋房屋的承租人声称,根据评估报告,空外机没有发现任何渗漏部位,这表明已经排除了渗漏的可能性,也证明了他们的空外机与一家三口触电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空外机漏电。
空外机卖家和安装商说空没有质量问题。根据评估报告,空未接保护接地,存在安全隐患。但也叫空没有发现任何泄漏部位,说明安全隐患没有转化为现实危险。因此,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此外,空有安全隐患的专用电源插座的接线由业主在放线时预留,不由空调整安装人员安装。
供电公司认为,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持续向用户供电是合法正当的,整个输电过程不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根据规定,供电部门的监督是指对电力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本案事实和质监部门的鉴定报告,事故不是由用户电表外的电压线引起的,而是由用户空调整的安全隐患引起的。用户空调整的安装和使用不属于供电公司的管理范围。因此,供电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没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法律与事故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死亡证明、专家意见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据。但被告认为,所有证据只能证明三名死者电击致死或电击后溺死于水中,尸体出现在龙岗镇人民路147号和149号附近,但不能证明死者死于此处,也不能证明死者触电的后果与纠纷中的空调整直接相关。
原告声称那天只有这条线路没有断电
根据各被告的答辩,原告律师认为空外调式机无漏电保护装置,安装位置距地面不足2.5m,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用户和安装人员均有责任。房屋所有人对出租房屋的设施有适当的管理责任,也应对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负责。供电公司在知道台风过境、路上积水量大、街上树木倒伏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暂停用电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而且当天台风过境时,供电公司采取措施切断了龙岗其他线路的电源,但这条线路直到事故发生后才切断,所以公司也要对监管不力负责。
昨天,该案一审持续了近四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辩论结束,主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和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均表示“是”。
法院决定不当庭判决,单独组织调解。
律师: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从证据角度看,危害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原告无法证明行为人自身行为对危害后果负有过错。但考虑到实际危害后果已经客观发生,由双方分担损失更符合法律精神。
其次,业主出租房屋后,承租人额外设备造成的安全事故,业主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看业主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业主对出租房屋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业主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任何损害权利的维权方式都应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实现。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是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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