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3时,光大证券“乌龙手指案”第二批18起民事索赔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裁定,光大证券共向投资者支付66万余元;另外五名投资者撤回了诉讼。
该量刑案件的第一次开庭时间实际上是2014年8月5日。由于案件复杂,法院直到今年9月30日才宣布对8起案件的判决。截至今天,在去年法院审理的61起案件中,仍有30起案件等待法院判决。此外,许多投资者在诉讼时效于11月中旬到期之前向法院提交索赔材料。
光大乌龙指2013年8月16日11: 05。光大证券在开展ETF套利交易时,利用一个战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购买了180只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同一天,光大证券进行了股指期货等补货交易。最终风险敞口1.94亿元,股指期货浮动利润8000多万元。光大的上述交易行为随后被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
根据法院判决,在下午开市至14时22分期间,光大证券对外发布公告,投资者购买与光大套期保值行为相关的股指期货合约、ETF基金及其相应股票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至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期间进行的交易,属于后续买入损害。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没有过错,因此不能认定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类型上,今天判决的18起案件的类型仍然与9月30日判决的相同,原告均为股指期货投资者和ETF基金对应的样本股票投资者。原告律师之一徐峰告诉财新记者,在各行各业比较关注的沪深300样本股票中,与上证50、上证180样本股票重叠的部分,以及因程序化交易造成损失的案件类型;法院尚未对此类案件做出裁决。
延期宣判的原因是争议仍然很大。关于沪深300成份股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原告律师之一王志斌告诉《财新》记者,该案不是典型的只影响个股的内幕交易案件;“乌龙手指”其实对整个市场都有影响。所以,我们不应该为了获得赔偿而固守对手的盘子,而盘子只是交易的主体。光大证券的律师在辩护中提到,ETF和个股的走势虽然相似,但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中,仍然需要考虑个股是否应该得到补偿。
另外,关于高频交易是否受到内幕信息披露的影响,被告律师认为,高频交易是依靠程序做出交易判断,而不是依靠外部信息;即使程序是智能的,也无法捕捉到媒体中的文本信息,因此高频交易和内幕交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志斌律师表示,光大证券在乌龙手指事件后隐瞒了影响股价的市场信息,程序化交易实际上是以虚假价格进行的。
据财新记者报道,原告的两名投资者和被告光大证券已就9月30日判决的案件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争议之一是,对法院确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存在争议。
被告上诉的依据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当年11月1日发布的处罚决定,光大证券当日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当时没有要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套期保值交易负责人杨建波拒绝接受处罚并起诉证监会,证监会也对当天中午否认“乌龙手指”传闻的秘书长梅剑作出处罚决定,均表明光大证券当天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鉴于外界关注的因果关系认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公司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的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光大证券在错误的订单交易后没有“立即”发布公告,这将“极大地影响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因此,光大证券应承担未及时发布信息的民事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案件,光大乌龙手指事件也引发了行政诉讼。2013年1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宣布该案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原总经理许、乌龙手指世代部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建波等多名负责人被罚款并禁止进入终身市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二审败诉。
此外,今年7月,部分投资者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光大证券,同时将上交所和CICC告上法庭,指出后者未履行监管义务,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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