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消防安全管理概述
第二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一、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定义标准★★ ★(检测中心003)
主要消防安全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电网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鞋类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科研机构。
(十一)其他火灾可能性大,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铁、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粮食、棉花、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场地,应当按照本规定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严格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程序
三.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
(一)消防安全组织的组成
消防安全机构包括: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归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大型企业或多产权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灭火,配合火灾调查。
1)发生火灾时,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紧急疏散计划,并确保及时报警和疏散人员。
2)任何单位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3)火灾扑灭后,消防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相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
4)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职责。
(3)多物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和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租赁房屋的承包人是承包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方具体职责见下表。
(3)各人员职责(测试中心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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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中宇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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