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月13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两个文件,简化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文件内容为《关于修订和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通知宣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条例》已经修订,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1:关于修订发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条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浅谈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
关于登记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
为进一步推进分散化、一体化管理和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应签字并承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发布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条例》。与原规定相比,申请材料大大简化。
1.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时,取消执业证书、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职称证等要求。
2.聘用合同:取消。
3.社保证明:只需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上个月出具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4.工作经验和项目业绩证明:取消。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文件
关于修改发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条例》的通知
施简韩健[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条例〉等11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公司修订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公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反映。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发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条例》(建师建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督司
2017年9月20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则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条例〉等11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期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请要求
注册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补发及执业印章遗失损毁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www.cein.gov.cn)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上述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上述申请表,并上报扫描件和电子文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申请人必须符合最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制作注册执业证书需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名单复印件(退休人员只需提供有效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复印件);
5.与申请注册有关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以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的复印件;
6.初次注册逾期的,应当提交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书复印件。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上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最近扫描了一张一寸彩色免冠身份证照片。
(2)继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期满30日前申请续展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未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续展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用于制作注册执业证书)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提交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名单复印件(退休人员只需提供有效聘用合同及退休证明复印件);
3.注册有效期内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证书复印件。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上月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变更登记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者注册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继续有效。申请变更登记,应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用于制作注册执业证书)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提交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名单(退休人员只需提供有效聘用合同复印件和退休证明);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上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书复印件)。执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还必须提供符合新聘单位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专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或之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符合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登记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新的用人单位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
(4)注销登记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用人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必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由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已注销注册的,应当填写并向建设部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被依法注销的,近三年内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丢失、损坏
因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在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附有最近一寸免冠照片,用于制作注册执业证书)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数据扫描件及遗失声明,由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需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批准程序
(1)申请人应填写注册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并打印。签字后,向用人单位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2)用人单位在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通过互联网向省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登记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同时将申请人的纸质申请表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报送省级登记机关。
(三)省级登记机关收到网上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有申请材料在5日内网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纸质申请表和照片同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为申请登记的电子文件材料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受理初审,形成《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初始申请、延期、变更初审意见汇总表》,然后上报。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认真核对相关申请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在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登记机关应当在初审完成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受建设部委托接收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4)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顾问协会在收到省级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始登记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审批结果。申请变更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变更注册或续展注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工程顾问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在材料补充完毕或者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已获得初始注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注册执业证书,并核验执业印鉴号(注册号)。允许变更注册或续展注册的,出具变更续展贴,并核实执业印鉴号(注册号)。
(5)对于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收到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的审查意见后,将在网上公布审查意见的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公示完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应当自作出准予初始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审批结果。获得初始注册的,由中国工程顾问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先向原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再向新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 (5)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追回因续展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损毁、更换等原因未达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登记的,由新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收回登记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销毁。
四.其他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统一格式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劳动争议解决后申请变更手续。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批注册收费问题的通知》(计办发[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宣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87号)执行。
(4) (3)取得军队系统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总后勤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军事设施建设局按照省级注册机关的职责,受理注册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然后报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附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登记申请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和损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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