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广州白云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大狗起身后离开,后来不知所踪。张萍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之后张萍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自从2018年中旬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国浩律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瑛表示,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核心原则。
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这样规定有利于从价值导向上,推动公安等机关,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调查责任人,对解决高空抛物责任人查找难问题,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姚瑛说。
律师认为,法律条文中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态度,明确提出高空抛物为法律所禁止,价值导向明确;从法律适用上,也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条文中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对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现行的法律也对高空抛物、坠物都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司法解释,高空抛物、坠物,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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