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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策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西安 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摘要]今天(9月14日)下午,Xi市房管局召开了供方住房改革情况通报会,发布了《Xi市深化供方住房结构改革实施方案》。

今天下午(9月14日),Xi市房管局召开了住房供应侧改革情况通报会,发布了《Xi市深化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实施方案》。

Xi深化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落实住宅用地“两个20%”原则,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深化住房供应侧结构改革。根据《Xi市深化土地供应侧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石字[2018]19号),“Xi市,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住房制度的建立,深化住房供应侧体制改革,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建设标准、户型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权和处置权,实行政府与购房人共有产权,向本市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本市居民和人才供应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共有产权住房的总体工作,负责全市共有产权住房重大问题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准入、安置、使用、退出和信息管理。

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物价、人文社会、财政、公积金、人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房屋的土地供应、建设管理、房屋筹集、资质审查、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经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机构”)。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建设等部门,综合考虑需求状况、环境承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人才引进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等因素,科学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应当根据中长期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共有产权建设计划等,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住宅用地供应的20%,并在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住宅用地出让计划时,应按20%的比例提供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市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域供需情况,调剂中心城市人口,缓解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调整区域土地供应比例,增加房地产市场热点地区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以平衡供需关系。

第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人才引进、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确定,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相对完善,并与公共交通系统或者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的区域。

第八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共有产权房商业配置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i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Xi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控制和疏散人口、降低密度的规划管理意见》等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共有产权住房的共管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公寓建筑面积应满足供应对象的居住需求。同一项目平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最大共管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共有产权房屋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房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节能、节地、绿色环保的要求,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按照全装修成品房屋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不适合共有产权住房项目。

第九条共有产权房屋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集中新建、统一购买社会用房、分配商品房、单位自建。自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国土和规划部门制定。

第十条共有房产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国土部门要综合考虑共有产权房的销售定价、规划条件、土地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出让起止(底价),以限价、竞争性地价等方式公开招拍挂,由土地竞买人按约定条件开发建设。完成后,政府产权将由该机构持有、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建设、价格等部门,综合考虑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标准、适度利润、受众经济承受能力、区内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共有产权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单套共有产权房销售价格为“一房一价”,根据户型、朝向、楼层、位置等因素,可在销售限价的5%以内浮动。

第四章销售回顾

第十三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22周岁。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房屋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单位职工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具有产权、使用权或福利性质的住房。

(三)申请人是取得本市居住证的本市户籍居民或非本市户籍居民,或者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并经市人才办和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特殊人才”、A、B、C、D、E人才。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四条家庭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政府人才公寓,然后购买共有产权房屋的,应当在签订网上购房合同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房屋。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房屋购买资格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程序如下:

(1)应用。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联合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市人事、公安、人社部、民政、工商、房产登记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3)终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初审反馈信息进行最终审核和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反馈审核通知书。

第十六条申请共有产权房屋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Xi宝安区共有产权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声明。

属于各类人才的申请人,应提供人才认定证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证明、服务单位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轮候和公开抽签相结合的方式出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销售。销售程序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销售通知书,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房屋数量、平均销售价格、产权份额、项目基本情况以及登记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资格审查表到指定地点或通过网上报名平台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登记人数小于等于房屋数200%的,按实际登记人数摇号;报名人数超过房屋总数200%的,按照购房资格审批时间顺序排序,参加抽奖人数控制在房屋总数的200%。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并进行公示。

(四)申请人按照抽签顺序选择房屋,放弃购买的,应当按顺序补足房屋。

第十八条共有产权的房屋经抽签公开选定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有剩余房屋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剩余房屋可作为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的长期租赁公寓,经中介机构回购后,也可作为政府人才公寓使用。

第五章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共有房产的产权份额实行差别管理。单个项目购房人的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同一销售时间节点同一地点的项目平均销售价格与同一质量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场评估价格由委托的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建设、价格等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二十条政府产权份额应当有偿使用,购买者应当按照市场评估租金的70%向中介机构支付租金。市场评估租金实行动态管理,由中介机构委托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购房人(夫妻)应当与中介机构、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载明购房份额、产权、租金标准、房屋使用和维修、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控股机构、收购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该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房屋”,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共有人、共有方式、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住房贷款。

第二十四条共有产权房屋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共有产权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购买共有产权房屋不满5年的(自购房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之日起计算,下同),购房人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由中介机构按原购买价格回购,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如果你购买了5年的共有产权房,并取得了产权证,经中介机构同意,购房人可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转让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该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并继续将其用作共有房产。代理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销售收入按照产权份额与购买方进行分割,相关交易税费由产权份额承担。

第二十七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的,购买人可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的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机构,不得将已分割的产权份额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共有产权的房屋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房屋共有产权的购买者和居民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共有产权。

第三十条共有产权的房屋购买者和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共有的房屋产权进行抵押。其中,代理抵押贷款融资只能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高端人才公寓、长期租赁公寓的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和人员非法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公开告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责令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合同不能解除或者房屋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当时评估市场价格的1.2倍支付差额。不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拒绝补交差价的,列入违法失信严重企业名单,取消其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并提交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社会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发现违法代理人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代理财产共有人的转让、出租等业务。发现违法中介机构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人才住房,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档案备案。已取得采购资格但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取消采购资格;签订的采购合同未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解除合同;对于已经购买并入住的,中介机构应责令其在房屋入住期间腾空房屋并收取市场租金。不能腾退的,按照销售时间节点市场评估价格的1.2倍向代理机构支付差价,退出担保。

第三十四条购房人违反购房合同,拒不按照中介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房屋,承担违约责任,并报送有关部门在个人社会信用体系档案中备案。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房屋的申请、审核、配售、抽签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区、航天基地、航天空基地。西安新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仁义区、周至县、蓝田县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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