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机构编制网了解到,国家卫健委的职能配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要求,即“三定”方案正式公布。取消了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计划生育发展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三个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内部机构,成为新的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处;此外,老龄健康司、职业健康司和卫生局是新成立的内部机构。
其中,老龄健康司组织和协调应对老龄化的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组织制定医疗与护理相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老年人卫生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职业健康科应制定与职业健康和辐射健康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延伸阅读重!中央政府将制定国家计划生育补助标准,并逐步完善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根据计划,中央政府应制定计划生育援助和保障补贴的国家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中央政府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级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该计划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划》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中央与地方金融关系的要求,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坚持优先发展人民健康,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推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努力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投资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顺利运行。
《建议》提出坚持政府领导,促进人人公平享受;依法办事,适度强化中央权责;以问题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类政策扎实推进。通过改革,形成中央政府主导、权责明确、依法规范、高效运行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计划》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权和支出责任。确认当前科学合理有效的事项;改革和调整目前不合理的划分和成熟的改革条件;对于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将暂时延续目前的划分模式,并根据相关领域机构和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国家或跨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强化中央财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权的,由中央统一制定国家基本标准或者提出原则性要求;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相关改革,完善省级以下共享机制,加强支出责任落实,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以下是原始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关于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与地方在医疗卫生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医疗卫生领域的中央和地方财务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和支出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和支出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一般要求
改革的必要性。
人民健康是国家富强和民族兴旺的重要标志,医疗保健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民生事业。根据中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权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目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划分体系不完整,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有些事项财权划分不清,没有地方执行的依据;有些事项财权划分不科学,职责重叠;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多种多样,支出责任分工不合理;有些项目分散、多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需要通过财权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来解决。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的发展观,密切关注中国重大社会矛盾的变化, 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体制优势。 按照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中央与地方金融关系的要求,坚持把发展人民健康放在首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匹配。 努力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领域长期可持续投资保障机制的建立和顺利运行。 通过改革,形成中央政府主导、权责明确、依法规范、高效运行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促进全民公平享受。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效率。
——坚持依法治国,适度强化中央权责。遵循财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地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的中央和地方财权和支出责任。以国家或跨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适度强化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权的,由中央制定国家基本标准或者提出原则性要求。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当前师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师制的整体性;深入分析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模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积极稳妥,分类政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整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门别类推进改革。确认当前科学合理有效的事项;改革和调整目前不合理的划分和成熟的改革条件;对于尚不符合改革条件的事项,将暂时延续目前的划分模式,并根据相关领域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的财政分权和支出责任。
公共卫生。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分为中央财政机关和中央与地方财政机关两大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重点人群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管理等原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服务、医护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其中,原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资金和用户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新分配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各省根据本地情况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及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显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国家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由中央政府负责。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中央财政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三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省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五档包括北京和上海,中央政府分担10%。
2.主要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如全国或跨地区重大传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购买国家确定的重点人群群体免疫和紧急免疫所需的疫苗和注射器、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分别列为中央财政责任,中央财政责任承担支出责任。中医药在原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继承和发展应归入能力建设。除上述项目外,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这显然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中央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中央政府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级分担办法,按照一定的补贴标准安排补贴资金。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紧急救助。中央政府根据援助需求、工作发展、地方财力等因素,为地方转移支付拨付资金。
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计划生育专项补助、对“少生快富”的补助三个计划生育扶持项目,明确规定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上述三个项目外,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中央政府制定了国家计划生育援助和保障补贴的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中央政府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中央分级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在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发展、卫生能力提升、卫生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传承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发展和建设的补助按隶属关系明确界定为中央财政机关或地方财政机关,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明确为中央财政主管部门,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急救、援外、支农、扶边等任务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明确为地方财权,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财政任务的,中央财政应当给予合理补贴。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补贴,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困难地区的服务能力。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疗的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医疗实行按规定补贴政策。
2.提高保健能力。卫生能力的提高主要包括卫生人才的建设和重点学科的发展。根据战略规划,卫生人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明确规定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政府根据工作量、补贴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为地方转移支付拨付资金。地方自行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界定为地方财权,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健康和健康管理事务。卫生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指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物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保健监测等。,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明确界定为中央财政机关或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其职责,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隶属关系,明确界定为中央财政机关或地方财政机关,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政府按照规定对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给予补贴。
5.中医的传承与发展。中医的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临床优势的培育、中医的传承与创新、中医知识的保护与挖掘、中医“治未病”的技术规范与推广等。,这显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政府根据工作量、绩效考核、地方财力等因素,为地方转移支付拨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特点,具体确定财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履行保障资金责任。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权、支出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的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适当考虑兵团特殊因素。
对于明确属于中央权力、需要委托地方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很明显,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救助、保障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财政责任的事项中,地方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本标准全部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者在国家基本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增加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人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事项。,难以或暂时无法统一制定国家基本标准的,由中央政府提出原则要求并设定绩效目标,地方政府据此自主制定地方标准,中央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政府在制定地区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性。地区标准高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地方政府发布的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应当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按照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结构整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中央和地方支出基数的转移,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是中央与地方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共同推进相关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工改革要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重点完善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和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的良性互动和协同作用。
完善省级以下共享机制。省级政府应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省级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级以下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省级政府在促进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责任,加大对本地区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转变适合上级政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避免过度增加基层政府的支出压力。
加强支出责任的落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于地方政府在合理制定保障标准和落实支出责任方面存在的收支缺口,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以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安排,主要由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补偿。中央增加对困难地区的均衡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等部门要在根据本规划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今后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体现中央和地方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内容。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形式,及时推进地方各级政府财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加强法治和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该计划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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