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禁毒工作的发展,四个里程碑式的事件集中体现了中国各个时期禁毒工作的鲜明特点,突出了中国禁毒斗争的发展演变,充分表明了中国加强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
第一个里程碑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禁止鸦片烟毒总令》,我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取缔了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禁止鸦片烟毒总令》公布后,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严惩与改革教育相结合,收缴毒品,禁止种植罂粟,关闭卷烟厂,严惩贩毒活动。8万多名毒贩被判刑,2000万吸毒者戒毒,结合农村土地改革根除罂粟种植。短短三年,百余年的鸦片中毒基本被禁,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到目前为止,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中国以“无毒国家”闻名于世近30年。
第二个里程碑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禁毒决定》,中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禁毒决定》为禁毒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年12月对禁毒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5号文件,加强禁毒工作;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称为国家禁毒委员会,并于1991年6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部署加强禁毒斗争。
第三个里程碑
1998年,第一次全国禁毒展览在军事博物馆举行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7人观看了全国禁毒展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禁毒工作。
此次展览被当时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览周期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社会反响最大、教育效果最好、影响最深远的一次展览。这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禁毒局,1999年重新成立新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并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禁毒白皮书》。1999年8月,全国禁毒委员会在包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阶段。
第四个里程碑
新禁毒法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5年以来的禁毒人民战争期间,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部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颁布实施。
新的《禁毒法》有五大亮点:
一是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本质上是从立法角度确立了“人民禁毒战争”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二是禁毒委员会首次写入法律,明确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建立了依法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确定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三是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种、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项政策更加注重提高全民的毒品识别、毒品排斥和毒品预防意识,将其作为禁毒工作的根本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者的滋生,最大限度地让全社会参与禁毒工作;更加注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手段控制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转变;应更加重视同时推进禁止种子、禁止种植、禁止贩运和禁止吸烟。
第四,禁毒保障机制明确。《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禁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总结三年来人民禁毒战争的宝贵经验,非常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加大了禁毒工作投入,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项资金11.7亿元,补助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5.14亿元。因此,《禁毒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的规定,确保禁毒工作经费充足。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对戒毒工作进行重大改革。基于吸毒者作为病人、罪犯和受害者的三重属性,吸毒者应该受到惩罚,应该给予更多的教育和治疗,从而在戒毒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融入强制隔离戒毒、增设戒毒场所等相关内容的立法,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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