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北京持续两年多,所谓的“北大迷门”事件有了新的进展。今天上午,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开庭。此前,一审法院裁定,邹恒甫需要在其微博上向北京大学道歉7天,并消除影响。邹恒甫不服,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喊人“围观” 自己未到时隔11个月,邹恒甫再次与北大和蒙桃园餐饮公司打官司。和一审一样,二审开庭时间确定后,邹恒甫接连发了两条微博,预测开庭时间和地点,提出“希望大家能提前到庭”,但今天没有到庭。
2012年8月21日上午9点,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院长在孟桃园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将开始视漂亮的服务员为己有,视其为廉价。北大院长也不例外。所以,梦桃园的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妓女太多了。”
随后,北京大学和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邹恒甫告上海淀法院。
今年1月20日,该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院开庭审理。8月20日,这起轰动性案件一审宣判,海淀法院裁定,邹恒甫需要在其微博上向北大道歉7天,消除影响。
审判结束后不久,邹恒甫在微博上表达了他的立场,我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和遗憾。教育中的问题是有目共睹的,对与错都在每个人的脑海里。我会坚持我的上诉权利。
随后,邹恒甫提出上诉,称这一判决给历史留下的只是荒谬,根本无法澄清北大的清白。
北大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大学及其教师的声誉既是外在的,也是内在的”,“两者的声誉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侵犯北大院长、院长、教授的名誉利益,也构成侵犯北大的名誉利益”。
上诉中,邹恒甫称自己在微博上批评北大“院长、教授”,一周后在微博上承认“笼统地写”北大“院长、院长”太“夸张”,将批评对象改为“几个院长、副教授”。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把北大作为生活方式的直接批判对象。北大的“几个校长、副校长、教授”和“北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北大作为事业单位和管理者,在少数教授没有投诉名誉权受损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资格投诉。
微博言论不侵害名誉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微博言论“造成了北大社会普遍评价的现实严重下滑”。
对此,邹恒甫坚决反对,认为自己没有侵犯北大和蒙桃园公司的名誉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名誉权有任何主观恶意。
此前,邹恒甫坚称自己有证据,并收到了各种举报材料,但他“不愿再伤害北大”。在上诉中,邹恒甫再次提到,经过仔细考虑,他决定不向法院提交这些报告材料。
庭审中,他的律师称,北大发出“余万里引诱女学生”,证明了邹恒甫提到的几位教授问题的真实性,证明他没有散布虚构事实。
此外,邹恒甫坚称该讲话没有给北大和蒙桃园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微博的反复转发和反复评论,并不能证明北大和蒙桃园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了,或者名誉受损了。”
被上诉方希望维持原判“我们希望维持原判。”北大律师说。针对邹恒甫的上诉理由,北大提出六点辩护意见。法人享有名誉权有法律依据。北大是本案的合格原告,而邹恒甫误解了一审判决,窃取了概念。
北大律师也说:“梦桃园哪个服务员被侵权了?到目前为止,他无法拿出具体的证据。“北大妓女太多”是邹恒甫的坚持吗?”
蒙桃园公司认为,邹恒甫通过侮辱和诽谤蒙桃园达到了他的个人目的。他的主要批评不是孟桃园,但他的言论已经对孟桃园产生了负面影响。
截至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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