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这个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
资料图 新华社发 苏巧将 摄 图文无关
不过,“暖心餐”也可能变成“寒心事”。有人就因为下班后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进了医院。关于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19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19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19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为劳动者因工受伤提供救济。然而,由于法院、行政部门、用工单位、劳动者对条规的理解各不相同,执行过程中的认定标准差别也比较大。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理解过于刻板,使得不少人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认定和补偿;另一方面,有的地方认定却很宽泛,把一些原本并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要旨,规定明确才能厘清法律保护的边界。对于工伤认定来讲,劳动者不仅是事故伤害的承受者,也是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应当给予其更多的救济途径和保护依据。此次,最高法对“合理”区间的划定更加具体,就给各地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有利于弱者保护原则最大程度的实现。
在执行中贯彻立法的本意,还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约束。现实中,一些案例的判罚之所以引起舆论反弹,就在于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和压缩,另一方面,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不至于在利益的左右下“开小差”“跑岔道”,损害法律保护对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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