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
随着国家间交流的不断加强,来自不同国家的人越来越密切。跨国投资、出国留学、工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此期间,当争议需要在中国参加诉讼时,需要委托中国律师,并提交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境外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认证手续。那么在实践中应该怎么做呢?会遇到什么问题?作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做了介绍。
第一,什么文件是公证认证的
根据前面提到的规定,需要公证的文书有两类,即委托书和域外证据,看似很明确,但在实践中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注意。
(1)委托书
委托人的主要登记文件除委托书外,还需要公证认证。对于公司来说,是公司的注册信息、商业登记证、企业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对于个人来说,是身份证复印件。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代理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数量。做公证认证很麻烦,有时候时间很长。所以,还是尽量完成法律程序中需要的文件为好。关于授权的内容,代理人开始代理一审原告,考虑到后续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涵盖,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所有诉讼权利都要写下来。从份数上来说,建议公证证明文件不少于5份,以便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授权上诉,一审判决认定境外方不服上诉,上诉期限只有30天。如果临时去办证,能及时办吗?来不及的话,你就失去了申诉的机会。
(2)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在境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和认证。许多文件很容易确定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如域外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如涉外合同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属于域外证据或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为了保险起见,应该进行公证认证。因为如果海外当事人按照合同起诉,合同就是关键证据。如果中国被告声称合同是基于签署过程在海外签署的,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需要公证和认证,这将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是域外证据?众所周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边界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房间,并存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中。用户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录网络访问电子邮件,所以很难说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
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通用文档格式差别很大。如果呈现给国内法官,很难识别,但对于电子邮件来说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差不多,文档格式也差不多。随着电子邮件的普及,法官鉴定这个证据没有任何障碍。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做公证?在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会这么做。在这一点上,作者认为不应该区分国内和国外,应该平等地对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适用相同的识别规则。关于公证问题,笔者赞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如果电子邮件可以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见,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意见和上海高院意见不一致,不如公证邮寄。
(3)诉状等法律文件
申诉、申请、申诉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是否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是在境外签署的,所以很难确认其真实性,需要公证。在实践中,一些律师还要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和认证。我觉得没必要。首先,法律没有规定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由于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代理人本身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保证签名的真实性,不需要附加要求。然而,在提交人处理的案件中,法院没有要求对海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
二、公证文字的内容
有哪些文件需要公证人员公证?这个问题随着各国公证法律的不同而不同。这一点可以通过看公证员在签署的文书上写的公证文字找到。没看过统计,只针对我个人看过的公证认证文件。
至于委托书,公证人会在我面前写清楚那个某某签字。对于证书的副本,写下副本与原件一致。这两类文书的公证在不同国家大致相同。
至于作为证据的文件,如合同、发票等。,这就复杂了,而且各国公证人的做法也不一致。就国内法院要求对证据进行公证认证而言,显然是想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公证人如何能在短时间内确认他们面前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如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一些发票、传真、收据等。验证起来很困难或成本很高。
据我所见,英国公证人会写一段话,说宣誓所附文件属实,让声明人签字,公证人也会签字。在每份附上的文件上,声明人和公证人都要签字,所有的文件都要装订在一起。香港的公证实践与英国相似,因为香港的公证法源于英国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证书范本中的公证文字,大意是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是该文件的当事人,并且签名是由他本人或该单位的授权代表作出的。德国公证人对一份文件出具的公证书是,该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公证认证程序公证认证程序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公证,内容前面已经介绍过了;第二步,将公证后的文件提交给东道国外事部门进行认证。通常情况下,外事部门在文件上盖章,官员签字,说明某公证员的签名是真实的。应当指出,在一些国家,这一步骤可能包括两个步骤。比如在美国,市或县书记员认证签字公证人的身份,然后州长认证签字县书记员的身份;比如在德国,先由州法院认证签名公证员的身份,再由联邦外交部授权的行政局认证州法院签名书记员的身份;第三步:将上述文件移交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进行认证,认证时会在文件上粘贴一段格式文本(附图),证明外交部(或其他部门)的印章和以前文件官员的签名是真实的,文件内容由签发机构负责。就是这么做的。
港澳台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文件也需要公证,比国外当事人简单。
就香港的公证程序而言,文书须由具有国内委托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后提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并加盖“传递专用章”,即使公证程序已完成。澳门的公证也差不多。
就台湾省的公证程序而言,委托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并加盖台湾省海峡交流基金会和中国大陆各省公证协会的传递印章。
就处理周期而言,由于政府效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就我所知的个案和中介人公开给出的时限来说,香港和新加坡都是极快的。比如手续齐全的话,从公证开始到一周就比较好,英国3周,美国10个工作日,日本15个工作日,法国20个工作日,意大利20个工作日,泰国3周,土耳其2个月,伊拉克2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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