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苹果手机用户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理由是苹果公司在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内存在收取高额佣金、强制搭售Apple Pay等限定交易行为。这名用户提出苹果公司需支付10万元赔偿金以及公开道歉的要求。

目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事实果真如此吗?苹果方面又作何回应?

上海一苹果手机用户起诉苹果公司来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00:0004:12

深圳的李先生最近刚换了新款iPhone,他发现,平时一直连续包月订阅的腾讯视频会员突然变贵了。

李先生:因为我之前一直是用的是安卓手机,每个月的扣费都是15块钱。在苹果终端上居然要19块钱,我一年岂不是要多交50块钱,为什么同样的软件在不同的系统上居然会给出不一样的价格?

△在苹果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里,腾讯视频VIP连续包月服务需每月19元

记者找来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安卓手机,同时打开一些音视频服务软件。在网易云音乐App上,苹果手机购买黑胶VIP12个月需要花费178元,安卓手机的购买价格是158元。

在优酷视频上,苹果手机想要连续包月从第四个月后需要每月花19元,而安卓手机需要15元,且优酷和其他App的联合会员价格,苹果都是全面高于安卓。

上海的一名苹果手机用户,就因为这样的情况,以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这位用户的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琼飞介绍,无论哪个app,只要在苹果手机上进行内购,就需要缴纳最多30%的“苹果税”。

代理律师王琼飞:原因在于苹果它收了30%的“苹果税”,有些开发者可能自己把成本消化掉了,但是绝大部分没法消化掉,必然要转移给消费者。

记者致电优酷视频客服,对方也证实,苹果手机只能通过Apple Pay进行购买,所以需要征收渠道费。

优酷客服:比如说正常价格是15元,苹果的话是19元,是要收取4块钱渠道费用的。苹果商店里面现在软件费用就是从苹果系统进行收取的,它肯定要收取渠道费用,我们是改变不了的。

记者随后致电苹果客服,一位负责苹果商店消费管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苹果不存在向消费者多收费的情况。

苹果客服:我们这边本身属于爱奇艺、腾讯那边的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因为您是直接通过他们进行购买的,从我们这边给您产生的一个扣费。具体还是看软件方那边的活动,确实以软件方的活动为准的。并没有苹果费用高的说法,最后这笔钱款都会到软件方那边。

针对苹果客服的解释,王琼飞律师认为,苹果是在玩“文字游戏”,表面上是通过向软件方征收费用,但实际上这笔费用如果软件方不承担,就需要由消费者承担。

王琼飞:消费者每消费比如说是100块钱,开发者要交30块钱作为佣金给到苹果,这是一个公司的事实。开发者他的成本就高了,要么自己消化掉,要么就转交给消费者。但是实际上最终的钱来源可能是消费者。我觉得这就是玩文字游戏,没有任何意义。

电子商务观察员鲁振旺则认为,同一款软件产品在不同平台上的价格,对于平台方来说,定价策略是首先需要考虑的事情。

鲁振旺:这个问题实际上最终是出在开发者身上。是不是要保持价格一致,取决于开发者本身是不是愿意让利给用户,假如说他不愿意让利的话,最终设计上肯定是有价格的差异,取决于开发者的定价策略。

王琼飞律师认为,最终的问题出在苹果身上,不过,这次对案件并没有胜诉的绝对把握。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发布,王琼飞表示,在此背景下,需要有人为消费者的利益站出来发声。

王琼飞:我们认为这也是一个好的时间节点,刚好平台反垄断的指南不是出来了吗?我们认为整个政策趋向各方面对此更加重视,我们保持谨慎的乐观。对于平台经济,因为中央也有反对资本无序扩张,也有这些政策导向,所以我们认为后续的执法力量、司法力量会更加加强。

平台经济迎来强监管时代。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平台屡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此次《指南》对热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并明确相关市场行为判定标准。

细化“二选一”认定标准

近年来,电商巨头、互联网平台屡屡被曝出要求商家“二选一”相关的争议。但面对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界限如何判定等问题,市场上仍然未有定论。为此,此次《指南》在《反垄断法》基础上,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进一步从奖、惩两方面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

例如,从惩罚性行为来看,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而从奖励行为来看,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目前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但尚没有‘二选一’的判例。《指南》中对‘二选一’的明确对于未来解决相关问题很有帮助。”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表示,“此前‘二选一’到底违不违法还要打一个问号,现在只需要证明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就可以了。这是首次正式将‘二选一’写入《指南》,是有突破和指向性的。”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二选一”乱象屡禁不止。去年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所属公司)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所属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其中显示,饿了么方面称经商家反映,美团通过平台向商户推送诋毁饿了么的信息,以及威逼商家不与其合作,只与美团独家合作的信息。请求判令美团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认为,《指南》本身虽不能作为直接处罚依据,但由于规则更加明确,企业有了行为预期,对垄断行为产生较大威慑力。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反垄断法》也为平台经济反垄断工作打了“前战”。

明确“差别待遇”可考虑因素

“在《反垄断法》订立之初,我国平台经济还在萌芽阶段,但当前市场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在这个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例如针对不断出现的‘大数据杀熟’等违规操作,我们就需要在监管层面及时打补丁,弥补法律滞后性。”魏士廪表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指南》则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

其中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关于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条件相同”,《指南》特别规定,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实践中,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差别待遇的行为。

“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定位描摹消费者,并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商品或服务,不仅为商家提供了精准营销,也为消费者节省了选购时间。”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建议,依法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同时要有不完全针对其特征的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制定“拉新”“获客”等营销规则;同时,交易规则要公开透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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