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行国家第六条轻型汽车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家五”标准的轻型汽车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国家第六条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实施要求的公告》。《公告》明确,从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家轻型车六项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轻型车。进口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家六项排放标准。对于2020年7月1日(机动车证书上传日期)前生产的国家五项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进口(货物进口证明背书的到货日期),增加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
2020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0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0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将于23日实施,其中,该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从40个减少到3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从37个减少到30个主要变化:
一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取消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例的限制。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给排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由中方控制的要求。第二是放宽对制造业和农业的准入。放开商用车制造业外资持股比例,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由中方控股放宽,中方持股比例不低于34%。第三,继续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允许设立学制的外资职业教育机构。
加快药品上市注册。六类药品可申请优先审批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加快药品上市的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创新。对于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突破性药品、有条件批准、优先审查批准和特殊批准程序。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预防和治疗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的创新药品和改良新药;符合儿童生理特点的儿童用药新品种、剂型和规格;疾病预防和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列入突破性治疗药物计划的药物;符合批准条件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申请优先审批程序。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实行药品追溯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对各级药品销售和包装单位给予追溯标识,通过信息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引入了中央预算中的投资资金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仅由投资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的企业投资项目,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政府下达投资计划时,如果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应根据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捆绑、削减下达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按项目安排资金。
政府采购需要提前30天披露采购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除通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规模零星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采购,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的披露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变更或者删除农村土地承包数据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存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储制度,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备份数据,防止数据损坏或丢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或删除数据。县级以上农业和农村部门(或农村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签约农户和相关方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信息。
发布刑事案件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业保险机构刑事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案三大系统的通知》等8件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发生银行的保险机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总部和当地派出机构提交案件确认报告。
饲料中禁止含有促生长药物添加剂
农业部公告(194号)明确,从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除外)的商品饲料。之前生产的商品饲料可以流通使用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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