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据报道,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北京公积金新政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的处罚:
第一种是: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未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的期限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是: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未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在具体处罚的基础上,未开户人数超过4人的,按规定处以4万元或5万元罚款。
第三种情况: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未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的资料,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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