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9时24分,在行驶在广州市番禺区的一辆番15路公交车上,一名乘客突然晕倒。公交车上的驾驶员立刻停车查看,喊话车上乘客拨打120。
6分钟后,乘客母亲在他人帮助下自行将人送往医院。后该乘客因抢救无效身亡。
在等待的6分钟里,发生了这样一段插曲,面对晕倒乘客的母亲和其他乘客的多次强烈要求,公交车的驾驶员始终不肯直接驾驶公交车将晕倒乘客送往医院。
因为这一点,事后,公交车公司被判赔偿家属8万元。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04分,时年14 岁的少年陈某与母亲熊某上车乘坐番禺公汽公司番15路公交车。9时24分,当值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听到喊叫称有乘客突然晕倒,驾驶员则停车到车后查看情况之后,并喊话车上其他乘客拨打120,自己忙于拨打电话向单位汇报情况。
在熊某及车上乘客多次强烈要求的情况下,驾驶员没有直接将公交车开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在等待救护车过程中,9时30分,熊某在其他乘客帮助下将晕倒的陈某抱下车决定自行送往医院,驾驶员跟随下车协助熊某拦截路过的一辆小轿车,并协助家属将陈某送上小轿车,之后驾驶员继续该趟公交车营运。
后陈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过多天抢救,于2019年8月29日被宣告临床死亡。
“在整个过程,司机未及时采取报警、拨打120或直接送至附近医院等必要的合理救助,而是反复向上级汇报请示,对现场、对陈某进行‘长时间’拍照,在车上多名乘客呼喊着让司机送陈某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的时候,司机仍然无动于衷,严重延误了救治陈某的宝贵时间。”事后,熊某夫妇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市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5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番禺公汽公司番15线公交车驾驶员在本案中没有积极的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客观上使陈某丧失了可能得到及时救治的机会,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按20%由广州市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各项赔偿项目金额,判决广州市番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番禺公汽公司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在等待救援期间,公交车乘客及陈某母亲请求公交车司机径行将陈某送往附近医院时,司机予以拒绝。生命权高于一切,在乘客突发疾病面临生命危险时,番禺公汽公司应当以保障生命为第一要务。在陈某突发晕厥生命垂危之际,以及陈某家属及车上乘客请求送医之时,公交车司机选择了忽视和等待,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事发地点距离医院较近,在陈某母亲以及同车乘客请求送医时,番禺公汽公司没有立即送医,客观上可能延缓陈某及时得到救治的宝贵时间,故番禺公汽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着一定的过失,但是这种过失是轻微的。
理由如下:首先事发突然,时间短暂,前后仅约六分钟时间;其次,乘客已经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司机也靠边停车等待救援;再次,司机在等待时也协助家属拦截社会车辆,等待的时间短暂,陈某在昏厥数分钟后即被社会车辆送往医院;最后,陈某的死亡,根本在于其自身因素,不能因此对番禺公汽公司苛加不合理的责任。
二审判决广州市番禺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赔偿熊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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