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不要根据高考成绩或升学率单方面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坚决克服“唯上”、“唯成绩”的倾向。
《意见》提出,要把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表现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向教育教学表现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对于具有高级职称、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到退休、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特别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农村教师,要加大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力度,推动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意见》指出,应保障教育教学的自主权。鼓励和支持学校结合当地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特色和标准。学校在遵循学科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自主安排教学计划、运用教学方法、组织研究训练活动、实施教学评价;对于跨专业关联性强的学习内容,可以独立实施跨学科综合专题教学。要充分发挥教师课堂教学改革的主体作用,鼓励教师大胆创新,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积极探索符合学科特点、时代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学模式。
《意见》要求严格学校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和教师依法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大力精简和严格规范各类“进校园”的特殊教育活动,有效消除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
《意见》呼吁加强评价的导向作用。建立和完善以素质教育发展为导向的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更加注重提高办学质量的实际效果评价,作为学校核实绩效工资总额和校长、教师实施考核和表彰的重要依据,引导和促进学校不断提高和改善办学水平。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不能用高考成绩或升学率来片面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要坚决克服“只升学”、“只分数”的倾向。
《意见》提出要强化学校的激励功能。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激励制度,充分激发教师的教育情感和工作热情。注重精神荣誉奖励,积极开展优秀教师、教学专家、师德师风、优秀教学团队等评选活动,充分展示教师的优秀业绩;加强专业发展激励,鼓励和保障教师参与培训、教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及时帮助教师诊断和改善教育教学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完善职务晋升激励机制,切实落实教师职责,把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表现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完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向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突出关心和鼓励,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关怀,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办学激励机制,加大对优秀校长和教师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新增绩效工资总额主要用于激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激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额中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向提高办学质量成绩显著的学校倾斜;对于具有高级职称、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到退休、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特别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农村教师,要加大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力度,推动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意见》强调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保障学生家长和公众对学校重要事项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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