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消息,9月2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乐高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主犯)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其余8名被告被判处4年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相应罚款。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平公司的玩具和图集与乐高公司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据法务会计鉴定,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4249255箱,涉及634款,共计300924050.9元。仓库共查获待售侵权产品603,875箱,涉及344款,总金额30,508,780.7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指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拆研、制模、临摹,注册设立玩具厂,租用工厂仓库作为制假囤货窝点,申请注册商标,策划监督生产,组织包装销售等。,涵盖设计、生产、销售的各个方面,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犯罪链条和团伙。该案涉案人数多,犯罪时间跨度长,侵权方式多样,犯罪金额达3.3亿元。涉案的假冒玩具大多已经进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也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等九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非法经营金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所有被告的行为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同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角色,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为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余八名被告是共犯,被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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