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前四次修改。这四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的发展成果,有效促进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有效促进和加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宪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并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正案。”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和以往修宪的实践,修宪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党中央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宪法第11条补充道:“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在我国建立了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宪法序言中写入“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
●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改为“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
●删除“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我国的现行宪法是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历程——1988年、1993年宪法修正案》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我国的现行宪法是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历程——1988年、1993年宪法修正案》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1029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