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店门口的监控屏
14点32分,小伙子从地上捡起一个细长的物体,用它拨弄门锁。
14: 38,何来到店里,铺开一辆摩托车让对方测试。
14点40分,小伙子骑过贺,但他没有停下来。
虽然判决是在11月下旬公布的,但这起“摩托车”事件仍然在巩义吸引了许多市民的注意力。这次事件中,一方是一家摩托车店的老板,他声称自己的摩托车被抢走了,监控录像和报警记录为证,但另一方在骑行途中死于车祸,获赔8万余元。事件的另一方是一名初中生,其父母认为是车店老板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试驾导致事故发生。这辆陷入困境的摩托车是“试驾”还是“被抢”,法官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巩义市人民法院:被告能够判断出张某某是未成年人,仍将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致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被告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万余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证据显示,双方仍然存在买车和试驾的关系。维护原句。
原告
1.被告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死亡。被告的不当行为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2.张某某才13岁,正常人不会把13岁的孩子当成成年人。
3.摩托车钥匙系何个人提交,不构成抢劫罪。张某某出去试车的时候,他和何互相看着。他胡飞没有阻止他。可以看出,何同意出去参加试车。
被告
1.他无权查看张某某的证件,也没有办法知道张某某是未成年人。“张某某比我高,已经成年了。”。
2.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偷抢摩托车后发生交通事故。
3.通过摩托车店门前的监控录像和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张某某偷抢了摩托车。根据《侵权责任法》,机动车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夺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摩托车被抢走了,他成了一起车祸的被告
31岁的何胡飞(音译)来自巩义市,他在巩义市交通路的某区开了一家摩托车店,牌照齐全。2016年5月21日中午,何刚刚在家里吃完饭,就接到电话说要买摩托车。何胡飞立即赶到商店。
“是个年轻人,戴着眼镜,说他想买车。我把车推出商店,他说他会试试。”何胡飞说,小伙子上车后,手机突然响了,接电话的时候,小伙子直接坐车出小区了。他赶紧挂了电话,给之前那个年轻人打了电话。老人接了电话。老人告诉何,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刚刚借了他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
“我一听到就慌了,赶紧走出小区去找,但是对方已经不见了,我报警了。”何胡飞说,警方随后带他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成绩单刚刚写了一半。我一个朋友打电话给我,说微信朋友圈南环路出车祸了。车祸中有一辆摩托车,和我丢的那辆一样。”何胡飞立即带着警察去了现场。事故中撞坏报废的摩托车确实是他的。事故中的死者是刚刚试驾汽车的年轻人。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为:摩托车驾驶员逆行超速,事故主要责任人。
事发后,何在自己店门口调出监控录像,发现“我来之前,他曾试图锁我的锁,而且是有预谋的抢我的车。”他对胡飞说。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14时29分,年轻人出现在何的店铺门前,多次趴在门上往里看。14点32分,小伙子从地上捡起一个细长的物体,回到门口,用它来玩门锁,然后离开了。一分钟后,小伙子又回来了,用物体捅了一下门锁的锁芯。14: 38,何来到店里,铺开一辆摩托车让对方测试。14点39分,何的电话响了,他拿起电话。14点40分,小伙子骑过贺,但他没有停下来。15点左右,两个警察来到了何的店里。
根据巩义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的警方记录,何于2016年5月21日14时45分拨打110报警,称其摩托车被盗。处理意见栏写着“已构成刑事案件,移交刑警一中队”。
“后来,我知道发生了车祸。考虑到对方已经不在了,我不再追究对方抢车的责任。但没想到今年5月份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对方父母起诉我,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何胡飞说,这让他觉得不可思议。
对方将车交给未成年人造成事故
事故中死亡的年轻人张某某,13岁,巩义市北山口镇人。12月1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张某某的爷爷张先生。张先生说,孙子的意外死亡给全家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孩子的父亲患有抑郁症。
张先生说,事件发生时,孩子在初中一年级。事发前,孩子真的很想要一辆摩托车,跟他说了好几次,“我说你还小,过两年再说吧。我家条件还不错。我在市区也有房子。我也有两辆车。我买不起摩托车。孩子绝对不会偷车。”张先生说,孩子才13岁,是何把摩托车给未成年的孩子试驾造成事故的。
今年5月,他们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何将摩托车送给未成年人试驾。
在两次审判中,汽车商店老板被判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8万多元
一审时,张某某的家人建议被告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的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死亡。被告的不当行为是事故的根本原因,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0万元。
何胡飞辩称,张某某私自驾车出小区。他无权查看张某某的证件,也不知道张某某的年龄。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能够判断出张某某为未成年人,不能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摩托车交给张某某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有一定的过错,他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何最终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8万余元。
他胡飞仍然坚持说,他不能判断张某某未成年的身份,因为“张某某比我高,他的长相已经是成年人的特征了”。巩义市公安局出具的张某某尸检报告上称,死者尸体长170厘米。
今年7月17日一审判决后,何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他的报警记录和监控录像。
根据何提交的监控录像,张某某的父母认为不能证明张某某的目的。
今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裁定何提交的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何胡飞把摩托车给了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他犯了一些错误,一审判决没有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说我同意出去试车。我不认识他。他没付钱给我。我怎么能让他跑到小区外试车呢?”他对胡飞说。
记者前天去了巩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一中队余队长表示,确实收到派出所移交的案件,但因为对方当时已经死亡,“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不能立案”。
现有证据显示,双方仍然买车试驾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负责该案二审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宣传部工作人员傅先生在征询审判长意见后,转述了审判长对案件部分细节的解读。
傅先生回忆说,主审法官反复仔细地观看了何提交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何把车推到了张某某面前。在张某某试车的时候,何胡飞从他身边经过,没有动。如果张某某是抢劫,车主肯定有一些动作,比如拦车,抱车,或者从后面开出去。但车主没有拦他,说明他是默认张某某取车的。虽然车主当时在打电话,如果他有阻拦的意思,即使只是伸手,法官也可以认为对方有抢劫的意思,但他没有,所以他只能认为对方还在验车,而不能认为是抢劫或者偷车。试运行也是交易行为的一部分,说明双方都在交易过程中。
至于张某某在监控中的“撬锁”行为,傅先生回忆说:“一个孩子拿着一根电线,拨弄着门锁。一根细线怎么可能撬开锁?所以不能认为是卸扣盗窃。”
至于何提供的报警记录,傅先生说报警记录与抢劫没有必然联系。
“虽然不能排除孩子想抢,但是没有证据。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确定双方买车试车是正常的,法院判决没有错。”傅先生说。
目前,该案已由两家法院审理。何胡飞说,他仍然感到愤愤不平,他已经重新聘请了律师为上诉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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