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的职能配置和内部组织
和所需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水务和海洋工作的部门,属局级,挂上海海洋局的牌子。
第三条上海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贯彻执行有关水务和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起草与水务、海洋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与水务、海洋相关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河湖综合规划、防洪治涝规划、污水污泥处理规划、雨水排放规划等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护。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和跨地区的中长期用水供需规划和配水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和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水资源有偿使用。
(三)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市政水务和海洋建设规划,提出水务和海洋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水和海洋价格和财政建议,参与水和海洋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保护水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负责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地下水超采区的综合治理。负责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水政策,组织制定节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制度,引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保护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长江上海段采砂管理。
(七)负责供水行业的管理。组织编制供水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测水压、水量、水质及自来水供应的紧急调度。负责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排水行业的管理。监督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调度。负责组织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和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流湖泊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湖泊的生态流量与水管理,河流湖泊的连通性。负责实施河长制和湖长制。
(十一)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河道、湖泊、河流的管理,参与水利建设的市场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和监督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有控制、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发布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和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节水灌溉相关工作。负责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引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海域使用、岛屿、海岸线和领海基点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制定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生态、海岸线和岛屿恢复。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组织海洋科学考察和调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理。
(十五)指导海洋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的监测和评估。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海洋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依法对水行业安全生产负责,落实水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指导重要水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七)开展水务、海洋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水行业质量监督。制定水行业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水务海洋信息化建设。
(十八)负责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御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对水情和干旱进行监测和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台风、暴雨、高潮位、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应急救援和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的技术支持。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上海市水务局应推进河长制和湖长制的实施,切实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注重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维护江河湖泊的健康和美观。坚持统筹规划,保证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水保障。坚持海陆统筹、河海联动,更好地为海权建设服务。
(二十一)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的职责分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综合防灾减灾预案,指导和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上海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系统,完善自然灾害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对水情和干旱进行监测和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台风、暴雨、高潮位、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台风、暴雨、高潮、洪水应急救援和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的技术支持。必要时,上海市水务局可以以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名义,请求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部署相关防控工作。
2.与上海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相关的职责分工。上海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根据农业生产需要,配套建设和管理灌溉泵站、灌溉渠道、渠系、道路等基础设施,确保农业生产能力;在配套农田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推进高效节水、农田水利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农村河流、圩区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引导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二)法规司(社会宣传部)。
(三)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部门)。
(4)综合规划处。
(5)计划财务部。
(6)科技发展部。
(七)河长制(河湖管理处)。
(八)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
(9)施工管理处。
(十)农村水利部门(水土保持部门)。
(十一)海岛管理办公室(海洋经济协调办公室)。
(十二)水旱灾害和海洋灾害防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十三)设施运行管理处(滩涂海堤)。
(14)审计室。
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第五条人员配备(略)。
第六条上海市水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的具体解释由中共上海市委组委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委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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